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在全国很普遍,黑龙江省也不例外,具体表现在:(1)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农村妇女离婚或丧偶后,土地往往仍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离出来;如果离婚妇女将户口迁回娘家,夫家所在村将收回其土地或被前夫霸占,而其娘家村也不会重新分给她承包土地;有的村则强迫离婚的出嫁女将户口迁出;丧偶妇女如果再嫁到外村,原夫家村则会收回其承包地。(2)一些外嫁女的承包地“两头落空”。由于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而且法律不允许村里预留机动地,因此,嫁到外村的妇女如果没赶上土地分配的时机,通常在夫家村无法分配到承包地。这些妇女出嫁后,其原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因她们已出嫁而收回其原承包地,导致她们两头落空;有的外嫁女即使其娘家村的土地未被收回,但由于人地分离,其土地通常由娘家人种植,导致她们实际上无法享受到土地的收益。(3)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权途径较难。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比较困难;信访、妇联等部门难以协调,力度较小;基层组织感觉矛盾较多难以处理。
多年来,黑龙江省各级政府、妇联组织为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12年省妇联与省民政厅联合在全省开展了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强调要重点修订完善有关男女平等和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涉及妇女权益的条款,对与男女平等宪法原则不符合带有性别歧视的条款一律予以清除,对缺失的内容进行了补充,走出了一条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治本之路。
2013年,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全国开始进行试点探索。2015年初,黑龙江省妇联与省农委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农业部、全国妇联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维护妇女土地权益的会谈纪要>的通知》,并在全省积极推进,全面落实,确保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力争将法律赋予的妇女与土地相关的各项财产权益落到实处。
为了进一步了解土地确权登记过程中对妇女权益的保障状况,我们分别赴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双鸭山市、佳木斯市、哈尔滨市、大兴安岭地区、鸡西市、绥化市和牡丹江市进行了调研,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座谈、问卷调查和个别走访。
一、问卷调查结果
此次问卷调查共收回有效问卷988份,其中女性卷占55.7%,男性44.3%,其中,县级领导受访者占0.4%、农委部门的领导干部为1.6%,妇联干部11.0%,乡镇干部3.2%,村级干部83.8%,受访者主要集中在基层。结果显示:
被调查者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认知状况较好(97.6%的受访者回答知道,仅有2.4%的人不知道),而对与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则了解较少(非常了解的10.2%,比较了解的28.7%,了解一点的45.5%,不了解的15.7%)。
30.1%的受访者表示接触过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事件。对于是否应该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书上体现妇女的名字,91.9%的受访者认为应该,仅有2.5%的人表示不应该,5.6%的人则无所谓;66.3%的人认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体现妇女的名字能很好地保障她们的权益,32.3%的人认为能起到一些作用,1.4%的人认为起不到作用;94.6%的人表示支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户代表人一栏中,同时写上户主和户主配偶的名字,不支持者仅有2.2%,有3.2%的人表示说不清楚;91.5%的人认为在承包人代表栏内同时写上户主及配偶的名字是可行的,认为不可行的仅为2.3%,另外有6.1%的人表示说不清楚;23.4%的受访者认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证书写上妇女的名字会遇到困难或障碍,42.2%的人比较乐观,认为不会遇到障碍,有26.9%的人认为不论有什么困难,只要政府有要求就能做到;40.8%的人认为遇到的首要的困难是不好操作,其次是执行中各级各部门不重视(28.6%),第三是村民不支持(18.7%),第四是证书本身的设计有问题(11.9%)。
二、在土地确权登记中对妇女权益保护的试点做法
1、黑河市---为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黑河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任立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维护妇女权益推进会”上提出,在土地确权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确保稳定原则。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妇女作为家庭成员的一份子,与男子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力。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二是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需要同时登记承包方代表姓名和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情况,确权颁证中必须把妇女的名字体现在登记簿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确保做到 “证上有名 名下有权”。
三是民主协商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清查、确权、登记等每一个环节必须要有农民群众参与,结果认定要实行民主协商和民主决策,工作要全过程向全体村民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妇女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确权过程中,必须保证妇女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这是实现我国法律赋予妇女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途径,是从源头上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现实依据。
四是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土地承包实际,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出嫁、离婚、丧偶妇女同样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各地在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保障妇女的土地权益。无论采用什么标准进行登记和颁证,权证和登记簿上要有妇女的名字,保证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不挂“空档”。
2、绥化市---青冈县在柞岗镇红升村和祯祥镇福禄村2个村开展土地确权试点工作,目前已经完成颁证前的全部工作。从登记结果看,2个村共有耕地28608亩,农户1114户,总人口4010人,妇女1805人,妇女作为共有人的有1034户,占确权总户数的92.8%;妇女作为承包方代表的有51户(其中21户是丧偶户,21户是离异户,8户因男方是城镇户口或到女方家落户,没有土地),占确权总户数的4.6%。
今年,青冈县在县级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到乡镇试点,计划于年底前,完成62个村的土地确权试点,涉及耕地80.3万亩,农户3.1万户,总人口11.3万人,妇女5.1万人,妇女作为共有人的有2.9万户,占确权总户数的93.5%;妇女作为承包方代表的有1048户,占确权总户数的3.4%。
从全县165个行政村土地确权登记调查结果看,二轮土地承包后,全县妇女作为共有人的有81868户,占确权总户数的95.2%;妇女作为承包方代表的有2888户,占确权总户数的3.4%。
3、伊春市----伊春市确定了铁力市工农乡北斗村、年丰乡年丰村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试点村,并成立了乡、村两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小组。市土地权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制定了土地确权工作宣传方案,市妇联在试点村张贴以土地确权过程中维护妇女权益为主要内容的宣传画200余张,发放“致农民朋友的公开信”500余封,阐释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目的、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
在试点乡召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动员会上,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答疑解惑,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农民群众、特别是农村妇女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更好推进确权登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按照方案总体要求,对试点村所有农户的土地进行实拉实测,由乡、村两级工作组填制《乡、镇村屯实测野账表》和《农村承包耕地实清实测登记表》。由乡镇、村工作小组、“村民议事会”人员和专业测绘人员共同组成农户承包地指界小组,与申请农户或其委托人现场共同指界确认承包户所属地块。现场指界后,由工作人员标注上图,并由承包户或其委托人、村组负责人在工作底图上签字确认。目前,两个试点村已全部完成野外实测工作,实测面积2.7万亩,实测农户650户。
4、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作为全国土地确权试点地区在全省第一个启动实施培训工作,县妇联在工作中初步总结探索出“主动作为,提前介入,找准妇联组织参与的支点;三级联动,明确分工,消除妇女维权的盲点;预想预防,明晰对策,堵住个案解决的漏点”三大招法,还提出了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试点工作中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14条意见和建议,分别是:(1)将县妇联纳入克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2)将乡镇妇联也纳入乡级工作领导小组中,并和村妇代会主任都参与到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注重发挥各级妇联的作用;(3)村议事会中妇女参与比例达到30%以上;(4)在乡镇开展此项工作中将男女平等的原则列入具体要求;(5)提出防止出现出嫁女在娘家和婆家都没有得到登记确权的情况;(6)填写共有人名字时,不需要女方提出申请,是必须填写栏目,确保“证上有名,名下有权”;(7)农村妇女嫁入婆家没有承包地的,应当登记在娘家;(8)对于离婚的妇女想独立登记的,则遵照妇女意见对其土地登记;(9)积极参与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宣传工作,让妇女知晓相关政策;(10)对确权的整个过程全程参与,试点村的确权工作由女副镇长主抓;(11)确权登记办证前期,县妇联和农业部门联合举办培训、入户调查等,了解妇女意愿;(12)充分考虑婚嫁因素可能产生的影响,确保法律赋予农村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得到落实;(13)对没有承包经营权土地的嫁入女,证上也有名字,可标注“非共有人”;(14)保护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些意见和建议全部得到县委、县政府和各级农业部门的支持和采纳,帮助这些部门较好地理清了妇联组织怎么参与、如何确保“登有其名、证上有名、名下有权”、如何处理典型个案纠纷的工作举措。
5、鹤岗市---萝北县妇联依托“妇女维权工作部”和“姐妹港湾”,迅速组建纠纷调处队伍,开展“两个一”活动,即,“一本台账”:对每位妇女做到投诉有登记、反馈有解说、处理有结果;“一套制度”:制定妇女土地维权工作流程,向广大农村妇女宣传,保证妇女维权诉求渠道畅通,共同推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维护,确保广大妇女能实现登记有其名、名下有实地。同时,各村还注重发挥妇女议事会的作用,针对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维护妇女权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不留隐患。
6、鸡西市----鸡东县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立了“妇女维权组”,坚持以政策法规为准绳、以扩大民主为方向、以男女平等为基础、以农村稳定为目标的原则,开展妇女维权工作。二是要创新乡镇平台,督促维权。建立“五个一”模板,即:“一间办公室”,将乡镇妇联主席办公室作为妇女维权办公地点;“一条热线”,将12338确定为妇女维权热线电话;“一本台账”,对每位妇女做到投诉有登记、反馈有解说、处理有结果;“一套制度”,制定妇女土地维权工作流程,向广大农村妇女宣传,保证妇女维权诉求渠道畅通;“一支队伍”,建立由县农委、县确权办、镇妇联、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以及当地女代表、女委员、村妇代会成员参加的纠纷调处队伍,共同推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维护。三是要依托村级平台,落实维权。充分发挥村两委、村民议事会、村民代表大会、妇女议事会的作用,按照“三议、两公开、五流程”工作方法,加强妇女权益的维护。“三议”即妇女议事、村两委提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两公开”即决议公开、结果公开;“五流程”即方案修订、审核把关、表决通过、乡镇备案、公布实施。通过这三个平台,确保本县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六、建议和对策
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已经不单纯是妇女权益问题,它涉及到农村户籍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特别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积极介入和有力的司法救助与监督。结合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调研中所了解的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提升法律素质,加大普法工作力度。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决策水平,在农村逐步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从而形成强大的保护女性权益的舆论机制,自觉抵制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要采取各种手段,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报纸、广播、墙报和文艺进村巡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高层意识逐步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要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要发动农村妇女积极参与学习和宣传活动,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使她们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男女平等权利的实现。
2、提供措施保障,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建议人大、民政部门以镇为单位对农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整顿,将同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规定相冲突和抵触的内容彻底予以清理废止。
3、加强协作管理,出台相关政策。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中针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条款要进一步衔接,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从整体上起到保障作用。因此,建议政府部门,如农委、司法、法院、信访、民政和妇联等相关部门联合对“农嫁女”权益保障工作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在找准问题的前提下,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相应的操作性强的实施意见,给基层组织在实际操作中带来可行的依据。
4、加大执法力度,畅通司法救济渠道。首先应建立一套政府主导、社会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在贯彻有关法律、政策上,政府是最关键、最主要的力量,相关部门的参与配合起着相辅相成的作用。因此,必须倡导、影响政府在维护妇女土地权益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形成一个多机构合作的工作局面。其次,要拓宽妇女维权工作渠道。借助民主参与的渠道,向“两会”提交议案、提案,争取支持,推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共同关注并依法解决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重点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应善于从法律基本原则精神,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和案件的调查研究,能动执法,积极化解矛盾,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集体经济利益分配权和其他财产权利,构筑妇女维权的最后一道防线。三是相关执法部门应定期进行检查,对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要立即予以纠正,对久拖不决引起长期上访的案件,要限时予以解决。
5、给予政策支持,完善有关法律条文。建议尽快研究制定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补偿和村级集体福利分配的实施细则,出台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对农村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婚、丧偶妇女等在土地承包、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福利保障、宅基地分配等方面的权益进行明确规定,使农村妇女不论结婚与否或婚姻状况改变后享有应有的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及相应的土地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