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51岁的张某与55岁的丈夫曾某结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重庆市江北区某村某社,婚后二人曾有过一段快乐甜蜜的时光,但从儿子8岁时起,曾某染上了酗酒的恶习,基本每天都喝得烂醉。据张某等人陈述,曾某一个月至少要喝20斤高浓度的白酒,抽完6条烟。“经常是醉熏熏的”,家里也因此失去了以前的欢乐。“他喝了酒犹如一个武疯子,动不动就骂人打人,我稍有不从或者反抗,他就变本加厉地打”[1]。嗜酒如命,脾气很坏的曾某,常在酒后辱骂、殴打和虐待张某。最恶劣的是,曾某至少有20次在酗酒后将妻子张某的衣服、裤子强行脱光,将其赶出屋外(每当发生这样的情况,张某不得不光着身子,独自一人躲在离家几十米远的竹林之中,直到曾某酒醒或者天黑无人后才敢回家)。这种情形一直持续了三十来年,连曾某与张某的儿子、儿媳都已见怪不怪,家里人都很怕曾某。
张某也曾报警求助,并多次请村委会干部、村民调解委员会出面调解,但都未能对曾某起到任何制约性作用,反而让曾某更变本加厉。看挣扎无用,三十年来,张某只能选择忍让和屈从。
2011年3月30日晚11点左右,酒后的曾某躺在床上一边看电视,嘴里还一直念叨着儿媳妇好吃懒做,要让儿子他们一家搬走。张某知道丈夫喝醉了酒就喜欢骂人,于是替儿子儿媳争辩了两句。曾某一听张某竟然敢顶撞自己,顿时大骂起张某来,并让张某提起裤子滚出他的房子去。一小时后,张某收拾完厨房准备上床睡觉,曾某还在那不停的骂骂咧咧。张某劝曾某别再骂人了,曾某又开始大骂张某,张某还了两句。气急之下的曾某躺在床上照着张某的屁股就是两脚踹过来。张某有点不服气,联想起刚在前天曾某就因为一点小事打过自己两个耳光。张某从床上坐了起来,询问曾某到底要怎样。曾某说今天晚上我喊(注:让)你出去你就要出去,说完就起身脱下了张某的棉毛裤要将她赶出去(张某当时只剩下一条内裤)。张某挣扎着起床,穿上被张某脱掉的棉毛裤准备上厕所。曾某朝张某说,有本事你就来打我嘛,有本事你就杀了我嘛,打不死我我就“办”(注:打)死你。
张某一听顿时觉得非常生气,联想到婚后三十年来来长期遭受曾某辱骂、殴打和虐待的事实,愤起之下,张某抄起门背后放置的一根钢钎朝着曾某的头部猛击两下。打完之后,曾某用手摸到头部看到流血了冲着张某大喊“你还敢打我呀,你把我打了你就要把我拿去看,明天早上我还要拿刀杀死你。”说完,曾某准备从床上撑起来。张某听到曾某这么说更加冒火,也更加害怕张某事后报复,想到曾某个头比自己大,如果曾某爬出来自己肯定要遭到一顿毒打。张某心想干脆把曾某弄死算了,又用钢钎猛击曾某头部两下。打完之后,张某把钢钎放在门边,出门上厕所去了。回来后,张某听到曾某躺在床上还在那骂骂咧咧。张某又拿起那根钢钎往曾某头上猛击两下。打完之后,张某听到曾某还有声音,张某心想事到如今如果不把曾某打死,自己肯定会被曾某打死。于是张某从床底中部边缘位置拿起平时放在那里的一把手锤,握住手柄用锤面朝曾某的头部击打两下。在确认曾某断气之后,张某叫醒了儿子、儿媳,将自己杀死曾某的事情告诉了他们。随后,张某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自首。
案发后,张某与曾某的儿子、儿媳及被害人曾某的三个亲兄弟和一个亲妹妹都为张某出具谅解书,村委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分别出具证明,另有同村110名村民自发签署联名请愿书要求,一致要求法院对张某以暴制暴杀死曾某一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011年10月25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在公诉书中,公诉机关对于事发经过描述得非常粗糙,认为被告人张某“顿生杀人恶念”“仅因琐事竟故意杀害他人”,而对于被害人曾某长年对被告人张某辱骂、殴打和虐待的事实却只字不提。
二、办案经过
2011年11月18日,张某之子曾某通过当地律师向千千律所寻求法律帮助,千千律所指派律师与当地律师共同办理本案,为张某提供法律帮助和刑事辩护。2011年11月23日,千千律所分别致函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重庆市政法委和重庆市妇联四家机构,敦促相关部门积极介入本案,依法维护被告人张某的合法权益。同时,千千律所第一时间将本案上报给全国妇联权益部,全国妇联当时正在就反家庭暴专门力法进行立法立项论证,接到上报的案情后,对本案非常关注,指示重庆市妇联一定要密切跟踪,积极协调,依法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
2011年12月5日,本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重庆时报》、《重庆晚报》、《重庆商报》等当地多家媒体、被害人曾某亲属、村民代表及重庆市妇联工作人员到庭旁听。庭审中,控辩双方对被告人张某故意杀人的基本事实以及自首情节没有异议,但就被害人曾某对本案起因是否具有重大过错、被害人曾某对被告人张某长期家庭暴力是否成立以及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轻重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公诉方认为:(一)对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公诉人认为谅解书格式和内容几乎一样,且是打印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二)对被告人遭受家庭暴力这一事实提出两点异议:其一,关于家庭暴力这一事实仅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真实性存在瑕疵;其二,案发当晚仅有被告人张某和被害人曾某两人在现场,没有其他证人和证据印证案发情况。(三)就被害人曾某对本案起因是否具有重大过错提出两点异议:其一,基于被害人曾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被害人曾某对本案起因存在重大过错;其二,案发过程中,被害人曾某对被告人张某有语言和肢体上的刺激,可以认定有一定责任。(四)就被告人张某社会危害性轻重的问题,公诉人认为:其一,被告人张某在因家庭琐事而争吵的过程“顿生”杀意,实施了杀人行为,其行为本身具有社会危害性;其二,被告人张某在实施杀人过程中,先后两次(即上厕所前和上厕所后)对被害人曾某实施杀害行为,其主观上有杀人恶念,存在社会危险性。
针对公诉方异议,辩护律师一一进行了反驳,并引入已被司法实践广泛采纳的家庭暴力“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为张某辩护,要求法院依法对张某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辩护人认为:
(一)尽管被害人曾某家属出具的谅解书在形式和内容上有雷同部分,但都有家属签名并加按手印,是真实合法的,而且法律本身也未就谅解书的形式要件做出具体规定,也未禁止打印件就不能作为证据提交,因此其效力应予认定。
(二)被告人张某长年遭受被害人曾某严重家庭暴力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1、被告人曾某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110名村民自发签署的联名请愿书,充分印证了这一基本事实;2、被告人曾某的儿子、儿媳与二人长期生活在一起,其证言也能证实被害人曾某对被告人张某长年辱骂、殴打和虐待的事实。
(三)被害人曾某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1、被害人曾某长期对被告人张某实施家庭暴力,正是其长年暴力行为才最终引发本案走向极端,被害人曾某是本案的始作俑者;2、案发当晚,也是被害人曾某首先挑起事端,并多次辱骂被告人,还用脚踹被告人,并试图像往常一样脱掉被告人衣服,在寒冬季节将其赶出屋外,同时被害人威胁要将被告人张某杀死,最终在长年恐惧心理支配下的被告人张某心理防线彻底瘫痪,采取了极端行为来终止被害人对自己的暴力行为。
(四)被告人张某犯罪对象特定,本案不具有复制性特点,也不会再次引发犯罪,张某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都比较轻:1、本案起因不是家庭琐事,也并非顿生杀意,属于被告人长年遭受家庭暴力一直得不到有效救济下的一时激愤杀人;2、本案的特殊性以及女性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受虐妇女在心理瘫痪的情况下采取了以暴制暴的行为,不是因为暴力的强度,而是其心理的承受极限;另外,基于体力的差别,受虐妇女不会等到完全被控制了再实施暴力行为;3、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发的不是被害人亲属、当地民众的愤恨及社会的恐慌,更多的是惋惜和同情,这足以说明被告人张某一贯表现良好,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较轻。
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部分被一审法院所采纳,2011年12月7日,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张某及其亲属对这个结果感到很满意。
三、社会影响
本案是一起被害人对被告人长期施暴在先,被告人对被害人以暴制暴在后的典型的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杀夫案。本案引起了重庆多家媒体的关注,2011年12月5日出版的《重庆晚报》对本案做了详细的报道[2]。
被告人张某无疑触犯了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然而被告杀人的起因又是被害人曾某对自己实施长期的家庭暴力,是在被害人有过错的前提下的过度自我保护,这样矛盾的情节让我们既同情被告人与被害人,又痛恨他们各自的过激行为。唯有正确认识和面对家庭暴力,做出及时有效的自我防护,类似的悲剧才有可能不再发生。
以下为网友对本案的评论摘选,从中我们可以发现社会大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尚存在许多误区,迫切需要得到澄清和纠正:
★ 遭受家庭暴力可以离婚,可以逃跑,为什么要杀人呢,多大的仇恨也不能杀人啊!
★ 杀人就要偿命,即使他丈夫有天大的错,也错不致死,还是应该判刑。
★ 备受丈夫暴力折磨的妻子,在生命受到暴力威胁或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以暴抗暴,杀死施暴丈夫而自己也被判处死刑,孩子成为实际上的孤儿的案例,常见于报端。对此类妇女,无论是社会、法律,还是媒体,持谴责态度的比较多,认为她们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受到严惩[3]。
★ 近距离接触当事人的律师、法官、警察等群体,则更容易同情并理解当事人。被告人在法庭上声泪俱下,引起了旁听人员,甚至是法警的共鸣。
★ “妈妈太可怜了,从懂事起,我就没看到过她过上一天舒心的日子”, “妈妈胆小,通情达理,在我印象中她从没和其他人红过脸”,母亲是为了他的成长,极力在维系一个家庭的完整,因此才一直容忍父亲一次又一次的伤害[4]。
★ 谁都不忍心看到这样的悲剧,但悲剧发生了,我竟不知该同情谁了,相对来说,更同情遭受家庭暴力一方,因为这是前因。
★ 双方都很可怜,杀人的还是轻判吧,毕竟“故意”是无知的自我保护,被杀的就当偿还了。
总体来说,对因为家庭暴力而导致的以暴制暴故意杀人案件,对被告人的轻刑化已逐渐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
四、本案思考
(一)本案悲剧的酿成是相关组织机构集体怠慢的结果
当前在我国农村地区,男尊女卑的思想仍然大行其道,农村妇女属于弱势群体,她们中绝大多数人都不太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就本案而言,张某已经算是其中做得不错的了,在遭受丈夫曾某长年辱骂、殴打甚至虐待的过程中,张某也曾报警求助过,并且多次要求村委会、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制止曾某的暴力行为,根据其所在村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调解员至少居中调解过16次,但均未能对施暴人曾某起到任何的教育、警示作用,反而促使其变本加厉。相关公安机关和组织机构一次次的处置不力,使得张某对利用公权力解决自己遭受家庭暴力的问题彻底散失信任,她知道无论自己如何挣扎都逃脱不了被家暴的厄运,因而选择了一忍再忍,直至本案案发,她选择了用私力救济的极端方式来终止这种暴力循环。
“父亲脾气太坏了,特别是喝酒后动不动就骂人、打人,我和母亲经常被他骂、被他打,派出所、村干部都调解过,但根本没有效。”提起死去的父亲,张某的儿子如是说。父亲对他很粗暴,特别是喝醉了的时候,一点事不顺心就扬言要打他,而母亲却从没打过他,“(妈妈)曾多次为我挡过父亲的拳头。”现在父亲已去世了,他不愿对死去的父亲作过多的评价,“只希望母亲能得到从轻处罚,让我还能有一个尽孝的机会”[5]。
我们无法想象一个遭受30年严重家庭暴力的农村妇女是如何隐忍丈夫的野蛮甚至是残酷的暴行的,我们是否也要深刻反思本案中相关公安机关和组织机构面对和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不作为?其实这不是个别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它也是一种普遍现象。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案件都大体遵循这样的发展轨迹,受暴妇女最终都是在最无助的情形下,采取极端手段自救来终止丈夫对自己的长年暴力。或许,在她们心里,只有到了这一刻,她们才可以踏踏实实地睡一个安稳觉。
可以说,本案悲剧的酿成,是相关公安机关和组织机构集体怠慢、对家庭暴力重视不够、处置不力的结果,而隐藏在案件背后的这些情节,司法机关在裁决此类案件时,应当给予适当的宽容[6]。
我们在积极推动反家暴立法进步的同时,也必须重视性别意识、家暴意识和处理家暴实操技能的强化培训工作,尤其是针对那些处在反家暴前沿的公安、检察院、法院、社区等基层组织机构的意识强化和业务能力强化培训。
(二)本案公诉人员缺乏对家庭暴力常识的基本认识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于张某的遭遇非常同情,其起诉意见书中也将被害人曾某对被告人张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情节写了进去,但公诉机关却欠缺足够的社会性别意识和对家庭暴力的正确认识,基本忽视三十多年来被害人曾某对被告人张某实施严重家庭暴力给被告人张某身心方面所造成的巨大伤害,也就忽略了许多对本案定罪量刑具有关键意义的事实、情节及证据,而只是将本案当做一桩普通的故意杀人案处理,因而出现了起诉书中指控张某“顿生杀人恶念”、“仅因琐事竟故意杀害他人”的情节指控。更令人嘘唏的是,本案的主控官还是个女性检察员,这或许留给我们更多的反思:当一个女性到达一定的层级之后,她所说所作是否就一定能代表着这个群体的利益?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性别本身,而在于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的实操技能的强化提高。
(三)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考虑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及被告人自首的情节,做出了减轻处罚的判决虽令人欣慰,但其仅考虑了本案的部分起因,没有结合“受虐妇女综合症”考虑更为深层次的原因,即本案起因应是“家庭暴力”而非“家庭矛盾”,被害人应承担“重大过错”而非“过错”责任。
其一,张某长期遭受丈夫曾某辱骂、殴打,是在极度恐惧下实施了过激行为,完全符合家庭暴力“受虐妇女综合症”的特点。
“受虐妇女综合症”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北美就已经成为一个法律概念,它在法律上被用来指长期遭受丈夫暴力虐待的妇女表现出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模式,并由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研究人员于2000年左右引入我国用来分析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案件,当前在司法实践当中已得到广泛应用。
“受虐妇女综合症”由暴力周期和后天无助感二个概念组成。暴力周期指的是婚姻关系中暴力的周期性变化,它分为气氛日趋紧张、恶性暴力和柔情与充满悔恨的爱三个周期。第一周期持续的时间较长,伴有经常性的轻微的暴力,施暴丈夫不断冲受害人表现出莫名的敌意和愤怒。受虐妻子为避免挨打,拼命设法迎合他的意思,满足他的任何不合理要求,逆来顺受。这种紧张气氛一直持续到第二周期。在第二周期中,夫妻之间严重暴力频频发生,施暴丈夫的脾气完全失控,殴打、虐待妻子对他来说已经习以为常,不值一提。在第三周期,夫妻之间重归于好,施暴丈夫会忏悔自己的暴力行为,请求妻子原谅。因为施暴丈夫所表现出的爱和温柔,受虐的妻子也愿意相信他,有了留下来继续与施暴丈夫共同生活的理由。其结果是导致这种家庭暴力周而复始地周期下去,使受虐妇女长期过着提心吊胆、担惊受怕的日子。
后天无助感是指受暴妇女在长期遭受丈夫的暴力殴打后,心理上已处于瘫痪状态,她们从无数次的挨打中认识到她们无力阻止丈夫对她们实施的暴力。久而久之,她们在这种心理状态下也就变得越来越被动,越来越顺从,也越来越无助了。基于这种无助感,一旦受虐妇女奋起反抗时,许多人会使用武器作为杀人工具。这是因为她们在体力上与施暴者相差悬殊,使用致命武器是她们与施暴者对抗时能获胜的唯一方式。也因为这种无助感,受虐妇女觉得只有杀死施暴者才能彻底保证自己的安全,因为她强烈感觉到事后施暴人往往会变本加厉地进行报复。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虐妇女综合症”的特征:张某与曾某结婚已数十年,妻子张某一直品行良好、与人为善,丈夫曾某却长期有酗酒恶习。只要不喝酒,夫妻双方感情尚可,但曾某一直无法改掉这个恶习。一喝酒曾某就习惯性辱骂、殴打家庭成员,尤其是对妻子张某,辱骂、扇耳光、用脚踹、不分轻重随手抄起身旁的物件就往张某身上甚至头部打,这些对曾某来说都已成为常态。更为恶劣和令人发指的是,曾某至少20次酗酒后将张某的衣服、裤子强行脱光,将妻子张某赶出屋外(每当发生这样的情况,张某就不得不光着身子,独自一人躲在离家几十米远的竹林之中,直到曾某酒醒或者天黑无人后才敢回家),曾某就是用这种残酷的、极不人道的方式对已跟随自己共同生活数十年的妻子进行肉体和精神两方面的折磨和虐待。面对丈夫无止境的暴力和虐待,文化水平低下、为人老实、性格懦弱的张某根本不懂得应采取怎样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她也曾报警求助,并多次请村委会、村民调解委员会出面调解,但都未能对施暴者曾某起到任何制止作用,不仅屡教不改反而促使其变本加厉。对此一切,张某都无力反抗,只能进一步加剧对曾某的恐惧感,她唯一能做的就是长期忍让和屈从,直至心生绝望。
即使是案发当晚,矛盾的挑起者仍然是曾某。曾某在酗酒之后又跟往常一样辱骂张某,张某稍有语言抵触就用脚踹,并试图将张某脱光衣裤赶出屋外。张某长期的忍让、压抑终于在面对这一次暴力时彻底爆发,在极度恐惧下实施了过激行为,酿成了以暴制暴的悲剧。在事发过程中,长期遭受肉体、精神折磨、心理已处于瘫痪状态的张某害怕丈夫事后更为严厉的报复,一心只求终止这可怕的噩梦,以彻底摆脱丈夫的暴力摧残,最终实施了悲剧行为。
因此,从本案来看,张某既是杀害丈夫曾某的行为人,也是遭受曾某长期家庭暴力、精神跟肉体都处于瘫痪边缘一直屈辱、忍让却无力反抗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她的做法令人遗憾,但她的遭遇更值得同情。
其二,家暴案件的特殊性使得以暴制暴杀夫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日渐轻刑化,并已有缓刑案例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选编》(刑事编)中。
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日渐引起人们的重视,相关立法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据闻,全国人大已经将反家暴法纳入全国人大未来五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当前已基本完成了该法的立项论证工作。
自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研究人员引入“受虐妇女综合症”来剖析家庭暴力中受暴妇女以暴制暴的行为模式后,再加上妇联组织、民间妇女组织、法律界专家及律师的共同努力,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类似张某以暴制暴杀夫案件的判决逐渐呈现轻刑化的趋向,最低的有判三缓三。2006年发生在湖南长沙的一个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杀夫案,一审法院判刑十二年,二审法院终审判三缓四,2007年该案终审判决书被最高人民法院收入当年第二辑的《人民法院案例选编》刑事编中,对人民法院审理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此外,实践中,还有很多地方法院视情节不同对类似案例的判刑也多在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之间。
其三,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主观恶性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和当地相关组织及近百名村民的联名求情请愿书,且被害人曾某在本案中具有重大过错。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由于在婚姻家庭生活中长期遭受丈夫曾某的家庭暴力而无法寻求到有效的救济途径,最终因矛盾激化而引发刑事犯罪,张某案发前并无预谋,不存在起诉书所述的“顿生恶念”、“因琐事故意杀害他人”的主观动机,其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应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害人曾某有重大过错。曾某漠视家庭责任,长期对妻子张某实施辱骂、殴打甚至是虐待,在本案的起因上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被告人张某主观恶性较轻。张某对于犯罪,既无预谋,也无逃避罪责的想法,是在一种长期遭受暴力迫害下因情绪激愤临时起意的犯罪,其唯一的犯罪动机在于制止被害人对自己的继续暴力伤害,案发后愿意坦诚接受法律的处理,与那种蓄意伤人、事后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有着明显的差别。
第三,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不大。本案是一种特定的犯罪案件,应把它和一般的杀人案件加以区分。张某实施犯罪行为是在特定情景下引发的,不会引起再次犯罪。张某的犯罪行为引来的不是当地公众的恐慌和民愤,而是众多人的谅解、惋惜和同情,所到之处,大家都在替张某求情:(1)被害人曾某三个亲生兄弟和其亲妹妹曾某案发后出具的对被告人张某的谅解书,请求对张某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2)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曾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出具的证明,证明张某一贯表现很好,为人老实,与邻里和睦相处以及长期遭受被害人曾某辱骂、殴打和虐待的事实;(3)110名被告人和被害人的邻居及同村村民自愿签署的请愿书,证明张某人格品行很好及长期遭受曾某辱骂、殴打和虐待的事实,请求对张金芳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
其四,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和悔过表现。
2011年3月30日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及时拨打110报警,自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同时她对自己的行为也表示后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0月1日开始试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应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其五,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有利于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大程度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公布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该指导意见已从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意见中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判案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的儿子、儿媳、被害人的亲兄弟姐妹都对张某表示谅解。而双方的亲朋好友、周围邻居、同村村民及村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都非常同情张某长期遭受被害人曾某暴力殴打和虐待的不幸遭遇,都联名请愿为张某求情,希望法院能对张某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
其六,依法对张某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是我国在反家暴问题上履行国际承诺的表现。
我国是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的第一批缔约国之一,禁止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保护妇女儿童不遭受暴力侵害应是国际共识。落实到国家层面,即体现为公权力机关对任何暴力行为的干预和制止。本案中,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不仅有法可依,顺应了立法本意和广大民意,而且也是我国与国际反暴力通行做法相接轨,是在履行国际承诺,有利于提高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声望和地位,使我国不再因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不力而不断受到国际社会的批评和指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