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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牵动全球关注的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案件 ——四川安岳妇女李某以暴制暴杀夫案

栏目:妇女参政议政 来源: 本站 日期:2014-08-27

一、案情回顾

李某,女,42岁,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初中文化。2008年,李某与酗酒前夫离婚,双方育有一未成年女儿,现在上中学。

谭某,男,47岁,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在与李某结婚前,谭某曾先后有过三次婚姻,据闻最后均因其对三任妻子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前三段婚姻解体。

据李某所述,李某与谭某曾在同一个单位上班,二人系同事关系,且都在2004年办理了病退手续。在谭某的甜言密语和爱情攻势下,李某不顾家人的强烈劝阻和反对,于2009年3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李某向亲朋借款4万元买了一辆面包车让谭某跑出租。不久,二人看上了一套房子,并交付了5000元定金。按揭买房后,谭某即原形毕露,不仅经常性晚上一两点才回家,稍不如意(如谭某在外边被人说了,在外面打牌输了,饭菜做得不合谭某的口味等等)即对李某大打出手,每个月都要爆发几次,轻则耳光,重责拳打脚踢、用刀砍、用烟头烫脸、乳房和阴部,攥住李某头发往墙上撞,用凳子砸,骑在李某身上打等无所不用其极。更令人不齿的是,谭某还有个特别的癖好,每次打完李某之后,谭某都要强迫李某过变态的夫妻生活(口交、肛交、一边性交一边用烟头烫,甚至在李某怀孕流产做清宫当晚都强迫过性生活,李某越痛越难受谭某就越兴奋),李某不仅身体遭受着巨大伤害,常常是鼻青脸肿,嘴角流血,还因此患上了宫颈糜烂、霉菌性阴道炎等严重妇科疾病。

谭某还严格控制李某的经济收入,不准李某跟父母、女儿和其他亲属说话联系,规定李某每个月连月租在内的手机费只能是20块钱(月租12元,通话费8块)。家用方面,谭某每次给李某100块钱生活费,用完才能向他要,哪怕是李某买五毛钱的小葱都要记账,对不上账,谭某就要开骂、动手。谭某脾气很怪,不准李某和其他人耍,也不准某和其他人说话,谭某的疑心很重,只要说过的,李某就必须无条件服从,如果李某不做的话,就要挨打。

谭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情,二人的亲戚、朋友、邻居和同事都有所了解,并且还有人曾亲眼目睹。比如,二人隔壁邻居李某某证实,谭某与李某之间发生的事情,她都听得很清楚,至于谭某打李某多少次,她也实在记不清楚了。印象深刻的有三次:第一次,2009年夏天的一天,在李某某房子里,李某在里面耍时,不知李某说错了什么话,谭某一脚就踢到了李某脸上,把李某的脸踢肿了。第二次,李某某在家里听见李某与谭某在吵架,于是就过去看,看见谭某一拳打在李某的鼻子上,李某满脸是血。第三次,2010年9月的一天下午,李某某与李某和刘某三人在李某某家里打麻将,谭某当天提前下班回家。李某某怕二人吵架,就骗谭某说三人没有打牌。后李某在家向谭某说了打麻将之事,谭某当即抓着李某的头发将李某拖到李某某家责骂李某某,后李某某又听见谭某在家乱骂并殴打李某的声音。如上种种仅为谭某殴打李某冰山之一角,李某的不少亲朋好友、左右邻居和同事也都曾听说过或见过谭某辱骂、殴打李某的事实,许多人事后都看见李某身上有瘀伤。

为此,李某也曾先后找过居委会、妇联、司法所反映情况,并曾报警求助过,但均未得到实质性的帮助。考虑到自己再婚不容易,凑合着过日子就是,李某一开始并未想过离婚。直到2010年3月的某一天,李某被谭某打得瘫在床上起不来,李某已实在无法忍受谭某的暴力后,请求谭某放自己一条生路,谭某也同意离婚,双方草拟了一份离婚协议。但第二天双方在民政局办证大厅办理离婚手续时,谭某又反悔不干了,并威胁李某只要李某再敢提离婚,就要让李某全家倒霉,家破人亡,自己说到做到。鉴于谭某家人在当地势力很大,怕自己家人受到伤害,李某从此忍气吞声,再也不敢跟谭某提离婚二字了。

2010年11月3日晚上12点左右,李某在其与谭某租住的工地小卖部厨房里洗碗,谭某就站在厨房外面的门边用气枪打射李某头部上方窗户眼上的花生。由于窗户眼离李某洗碗所站位置的头部距离只有十几公分,李某怕谭某酒后开枪会打到自己的头部,就对谭某说:“你别在这里打枪,你本身喝了酒,万一打到我。”谭某就说:“那我不打你脑壳,我打你屁股,看打不打得穿。”李某说:“你还有打的地方没有?你要是打到我屁股的话,我还要痛,你干脆直接打我脑壳把我打死算了。”谭某听了之后,就朝李某骂,并追问李某与XX是什么关系。李某分辨两句后,谭某大怒:“老子说你你还犟嘴!”一脚朝李某踢来,踢在李某左脚的大腿上。李某疼痛难忍,说:“你说就说嘛,干吗要打人啊!”谭某听后二话不说,拿起手中已经分拆的火药枪枪托狠狠打在李某右脚的大拇指上(李某右脚大拇指被打断一部分,连在李某右脚上)。李某疼得心慌,对谭某说:“你是不是要打,我慢点给你用棒棒打起来。”谭某说:“你打噻,你打嘛!”同时头侧偏着一点对着李某。谭某顺手拿起靠在床边的火药枪枪管说:“我打了哦。”谭某说:“你打嘛!”李某拿起火药枪枪管朝着谭某的头部后脑位置打了一下,谭某被打疼了,恼火地一愣,用眼睛狠盯了李某一眼,在李某眼中这种眼神正是平时谭某暴打自己的那种凶相。看着没有什么事情,李某当即被吓倒,害怕接下来又是被谭某一顿暴打,她拿起火药枪枪管又打了谭某头部后脑位置一下。这一下打了之后,李某就看见谭某的头部冒出血来了。李某赶紧用毛巾被去捂住谭某头部的伤口处,谭某顺势倒在了床边。李某就大声地喊:“谭XX!谭XX”,未见谭某答应。此时谭某开始全身抽搐,过了三四分钟,谭某就死了。由于事发突然,见谭某心跳停止,没有了呼吸,李某整个人一下懵了,惊恐之下,李某满脑子只想着怎么将谭某140多斤重的身体弄出去,随即采取了在当时连她自己都不知道是怎么回事的尸体处理举措:将谭某分尸、烹尸(后经律师对保存的被害人谭某头颅的检验,烹煮头颅与实际情况不符,其实是头部在高压锅中放了一下,不具有故意烹煮的情节)后抛尸。

由于手机没电了,李某在充完手机话费后,乘坐摩托车返回了工地小卖部,并打电话给朋友杨某让其代为报警。2010年11月5日,李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1年6月30日,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8月20日,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李某死刑立即执行,而对于李某自首及李某婚后遭受谭某严重家庭暴力的所有证据未作丝毫认定。李某不服,依法提起上诉。2012年8月2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李某上诉,维持一审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并于同月将案件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二、办案经过

李某之弟李xx曾经在重庆一家报纸上看到过媒体报道千千律所刚代理过一起也是发生在重庆的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杀夫案件,2012年9月底,李xx来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信访,同时致电千千律所,希望千千律所能为其姐提供法律帮助,担任李某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鉴于本案的重大社会影响力,且其属于典型的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案件,千千律所经讨论决定为李某提供死刑复核阶段的法律帮助和刑事辩护。

在要求李xx将本案一审、二审判决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寄送过来后,两位代理律师在对案卷材料进行耐心细致分析的基础上,及时与李xx保持着密切联系沟通,并从李xx口中得知了一些可能被一、二审判决忽视的而极可能影响本案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和证据,两位代理律师初步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人李某长期遭受被害人谭某严重家庭暴力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判决时应予认定,本案量刑明显畸重,最高人民法院不应核准执行死刑。2012年11月下旬,代理律师将书面辩护意见寄送到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李某以暴制暴杀夫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予核准执行死刑。

为推动案件进展,呼吁相关部门对本案的关注和重视,2013年1月24日,千千律所以机构名义分别致函最高人死刑复核庭及主管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政法委、全国妇联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呼吁对李某刀下留人。在公函中,我们指出:

(一)李某杀夫分尸,处理尸体的手段残忍,但罪不至死,因为被害人谭某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

首先,本案被告人李某杀死被害人谭某的手段非常平常,只是用火药枪枪管朝着谭某的后脑勺上打了两下就死了。所谓的“手段残忍”仅是杀人之后处理尸体的手段比较残忍。在这里,我们一定要把“杀人手段残忍”(比如将一个人连捅数十刀后将其杀死)和“处理尸体的手段残忍”区分开来,这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

其次,本案被告人李某在丈夫谭某的威胁挑衅下用火药枪枪管打死丈夫,本案绝不同于普通的故意杀人案,因为被害人谭某生前对被告人李某实施长期严重的家庭暴力,其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

根据被告人李某的陈述,在婚后的一年零九个月里,被害人经常为琐事殴打被告人,每个月都要爆发几次。资阳市检察院及侦查机关收集到的妇联《登记表》,医院《诊断证明书》,接警记录和伤情照片,以及多个目击证人的证言,均可以证明被害人生前经常对被告人实施持续而严重的家庭暴力。

生效判决之所以判处被告人死刑,是因为判决没有认定谭某对李某实施的严重家庭暴力行为,这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家庭暴力的认定应适用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只要能形成合理的证据链,即可认定家庭暴力。而本案两审法院却用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来严格判断是否存在家暴,理由是无论公安、妇联处理家暴的记录中都没有被害人承认实施过家暴的笔录,事实上本案有多名证人直接目击了被害人对被告人实施家暴的过程,以及施暴之后被告人的状况,这些都属于第一手证据。

另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3月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在举证责任方面,应实行“一定条件下的举证责任转移”,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时,应当根据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事实认定,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标准,根据逻辑推理、经验法则做出判断,避免采用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而在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陈述的可信度应高于加害人:“在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可能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有截然不同的说法。加害人往往否认或淡化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受害人则可能淡化自己挨打的事实。但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陈述的可信度高于加害人。因为很少有人愿意冒着被人耻笑的风险,捏造自己被配偶殴打、凌辱的事实。”

据此,我们认为上述证据已经足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用于证明被害人谭某对被告人李某实施严重的家庭暴力,本案中家庭暴力的事实一旦认定,李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明显属于过重,理应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李某因遭受被害人谭某长期持续严重家庭暴力,心理已极度恐惧脆弱,行凶时完全符合“受虐妇女综合症”特征。

被告人李某杀死丈夫谭某,不存在蓄谋已久,精心策划的情况,而是在长期、持续遭受被害人谭某严重家庭暴力的周期循环中,因四处求助无门而习得恐惧、无助,对暴力有着超常的敏锐度和感受力,真切地感受到被害人谭某对自己的威胁和刺激,一时激愤,出于强烈自我保护意识,才将施暴者打死,其杀人的主观恶性并不大。

怎样看待被告人将丈夫杀死后分尸、烹尸的行为?表面上看,被告人杀人后处理尸体的手段十分残忍,社会影响很坏,但一旦了解了被告人遭受被害人严重家暴四处求助无门的悲惨命运,了解家庭暴力“受虐妇女综合症”的特殊心理机制后,就应当判断出系案发突然,李某当时整个人全懵了,精神已彻底崩溃,思维基本处于停顿状态,一心只想着如何将被害人谭某重达140多斤的身体弄出去不被人发现所致,根据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也充分验证了这一点,案发时和案发后,连李某自己都不知道杀死谭某后分尸、烹尸是怎么回事,只觉得当时大脑一片空白。

(三)判处李某死刑立即执行对此类犯罪起不到任何威慑和教育作用,相反却容易引起更大的社会负面效应。

现代刑法理论认为,刑罚的强度以能威慑和阻止人们犯罪,教育人们守法就够了,并非越严酷越好。联合国在1988年和1996年组织的两次关于死刑与杀人罪的关系调查中,都得出结论:没有证据支持死刑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也正因为死刑对犯罪的威慑力是有限的,国际上才出现废除死刑和轻刑化的趋势。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一直坚持贯彻“保留死刑,少杀慎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案即是最好的检验。

我们并不想讨论死刑的存废问题,而是想借以说明判决死刑对一般犯罪有较强的威慑力,但对于此类以暴制暴刑事案件的威慑力却是微乎其微的,因为此类犯罪的动因皆是受暴妇女遭受长期家庭暴力后的特殊心理模式——“受暴妇女综合症”,在四处投诉无门,施暴者的暴力却愈加频繁而严重时,公力救济的不力迫使这些受虐妇女通过私力救济的方法来寻求自由和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而以暴制暴杀死施暴人就成了她们的唯一选择。对于此类犯罪,社会公众给予杀人者更多的是悲悯同情而不是谴责恐慌,对于死者更多的是谴责痛恨而不是同情。而且此类犯罪也不具有可复制性,犯罪者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是比较小的。因此,我们认为,对以暴制暴杀夫的妇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畸重,是不公平的,适用死刑本身不仅不能更好地威慑和阻止此类犯罪的发生,而且将在社会上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

本案案发后,“四川卫视—4新闻现场”栏目第一时间播出《再婚的女人》,对本案进行采访报道,本案在安岳县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348名看过节目的民众自发组织起来,为李某联名写了一个请愿书,递交给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对本案“感到无比震惊,对李某遭受的家庭暴力深感不平,更为她的不幸遭遇表示关注与同情,特请求人民法院在审判本案的时候,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充分考虑李某因长期受虐待而不堪忍受的愤怒之举,酌情减轻她的刑罚,并将这个典型案件作为反面教材,以此教育广大公民学法懂法守法,为维护公平正义,加快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此外,自案发后,许多国际媒体和相关国际组织机构也在密切关注跟踪本案,通过各种方式表达关切,希望人民法院能给李某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决。其中,国际人权组织大赦国际于2013年1月24日发出紧急声明,该组织认为李某的受暴投诉没有得到认真对待才导致悲剧发生,判决和处理上诉的法官都没有充分考虑李某遭受持续而严重家庭暴力的证据,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在考虑到李某遭受谭某严重家暴的前提下,从人道主义出发撤销死刑判决。

(四)本案从轻处罚,将成为以暴制暴杀夫案件审理中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例。

2000年左右,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研究人员引入“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来剖析家庭暴力中受暴妇女以暴制暴的行为模式,在妇联、民间组织、法学专家及法官律师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不少对以暴制暴杀夫案件轻刑化的判决,其中量刑最轻的判三缓三。2006年发生在湖南长沙的一个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杀夫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十二年有期徒刑,二审改判三缓四,2007年该案终审判决书被最高人民法院收入当年第二辑的《人民法院案例选编》(刑事编)中,对人民法院审理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实践中,还有很多地方法院视情节不同,对此类犯罪的量刑大多在三到七年有期徒刑之间。

尽管司法实践有了很好的经验,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各地对以暴制暴杀夫案的量刑仍然差别很大,从死刑、死缓、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判三缓三的都有,本案若从轻处罚,至少可以创造一个司法惯例和适用标准,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杀夫案件不应适用死刑,以为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出台统一的审判指导打下实践基础。

而且,立法层面,全国人大已将反家暴立法纳入人大未来五年的立法工作规划,并已基本完成该项立法的立项论证工作。本案处理得好,完全可以将它作为推动国家反家暴专门立法出台的标杆性案例树立,立法未完,实践先行。

在千千律所寄发公函后的第二天,2013年1月25日,138名(截止2013年2月底,联名人数已达到了400多名)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公开签署呼吁书,对李某因反抗谭某家庭暴力而杀夫一案,紧急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刀下留人。这其中,参与署名的有李某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也有关注死刑案件的专家学者,还有全国人大代表、著名律师、NGO人士、歌手、媒体、企业家等等。

其他民众也都以各自的方式对李某表示声援:2013年2月3日上午,一群青年女性在广州、上海、武汉、北京、西安、四川、广西、杭州的各法院门口发起名为“我不要成为下一个李某”的行为艺术,她们身缠层层白布,将自己做成“人蛹”,并在白布中极力挣扎却始终无法挣脱,以此表达对家庭暴力的控诉,呼吁法院依法酌情对李某减轻刑罚。

                                   (图)女大学生上演“人蛹”行为艺术,抵制家暴。

为搜集、固定更多对李某有利的新证据,2013年2月中旬,两位辩护律师专程赶赴四川安岳调查获取新证据,在与四川当地的万律师(万律师已于2013年1月底和2月初先后4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关押的李某,同时也收集了一些其他证人证言)汇合后,掌握了有关案件的一些新证据。2013年2月21日,三位律师再次来到安岳县看守所会面被告人李某,搜集到了李某在一审、二审期间不愿说隐藏在案件背后的隐私和关键证据。在一一固定这些新证据之后,回到北京,两位辩护律师立即致函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当面反映意见。随即,两位辩护律师将搜集到的新证据以快递的形式寄给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庭。

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立足于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各方观点,千千律所联合四川本地的一家律师事务所,以联合法律意见书的形式,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李某被控故意杀人案不予核准死刑发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该联合法律意见书认为:原审一审、二审在庭审秩序严重混乱不具备正常开庭条件的情况下开庭,导致原审法院对本案案发过程的基本事实、关键情节和证据没有查清,造成被告人李某是否具有故意杀害谭某并分尸的主观状态未予正确认定,本案可能存在罪名定性上的重大失误。且原审法院还存在着对控辩双方证据采信上的严重偏颇,对应当认定的自首情节不予认定。对李某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完全不符合“依法、公正、准确、慎重”的判案标准。

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庭的法官约见了两位辩护律师,了解了本案的一些新证据,并当面听取了辩护律师对本案的意见和建议。截至目前,本案仍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

三、社会影响

可以说,本案是一起牵动全球关注的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案件,不仅在国内引起了巨大反响,也吸引了众多国际媒体和国际组织机构的极大关注,大家纷纷通过各种方式表达了对李某遭遇的同情,并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前提下刀下留人。

本案也是自2005年以来,在司法实践不断对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案件轻刑化判决的大形势下,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特殊案件,一时群情激涌,万众瞩目,引发了公众对家庭暴力定义、实质、危害及家庭暴力立法的全民讨论和深刻反思,有关本案的网络评论更是铺天盖地。

家庭暴力问题再一次进入全民的视野,本案的意义和价值已不仅仅是一个案件,而是一个全民普法、全球关注和推动我国反家暴立法出台的标杆和符号,相信即使在若干年后,谈起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案件,本案仍将是人们聚焦的重点。

公众对本案的评论实在太多,笔者在此无法一一赘述,在此仅摘选其中一二列明如下,希望引起大家的共鸣和深思:

2010年端午节的前一天晚上,我妈打电话叫我去拿粽子,我就对正在看电视的他说:妈叫我去拿粽子,一会儿就回来,洗澡水在锅里烧起的。于是我就到我妈那里去了,回到家前后最多用了二十分钟,一回到家我就赶急给他把洗澡水弄好,叫他洗澡,没有想到他站起来就骂我到哪里去卖淫去了。我说:我给你说了的,到我妈那边去拿粽子去了。他又骂:我同意你去了吗?我说:又不是好远,就在一个院子里,而且又是自己的妈家。最后他更凶了,怒骂道:你是哪只手去拿的,说着就把我右手食指使劲撇(到现在我手指关节都还在痛),又一拳打得我鼻血长流,一脚把我踢到地下,跪到我身上打。这样的事情发生得太多了,想到这些我现在都害怕,他打了我后还不准对别人说,万一瘀伤别人问起,就必须照他编的谎言搪塞过去[1]。——案发后李某写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恳请信

★ 我也看出来她过得非常不容易。回去看到她,整个人非常的忧郁,憔悴,心事重重,眼睛没有什么光彩,过去她不是那种。我给母亲说过,如果确实过不下去,就去离婚,如果她能离婚,我就站在她这边帮她。家暴,都是关起门来打。那些事情她都不给我说实话。我们国家现在对家庭暴力的救助,我认为就是空谈。到居委会、派出所,根本就得不到有效的救助。她去求助,如果这些部门至少劝导一下,或者给个警告,后来也发生不了这个事情。——李某弟弟李XX面对媒体采访时如是说

★ 当大众媒体报道一个女性是受害者的案子时,经常会谈到“她不懂法,她很软弱,她不反抗才酿成自己受害的悲剧”。但当我们报道一个以暴治暴的案子时候又会说“她不懂法(胡乱反抗),才酿成了这样的悲剧”,把这个问题变得特别简单,而且是批判的态度。在所有跟家庭暴力有关的宣传或者报道中特别禁忌哀其不幸怒其不争这种话语,这种话语其实就是责备受害者。我们需要从她们具体生命经验、生活情景当中理解她们为什么不反抗以及为什么反抗,而不是居高临下的评判。如果有我们更多的理解她们,支持她们,她们才能把自己的遭遇说出来,才有可能认同:自己的遭遇不是耻辱,才更有力量去反抗,轻易的责备是不会带来受害者赋权的。——网易女人

最近做了一个研究,对2009年以后媒体公开报道的受虐妇女以暴治暴致死丈夫死亡48个案件做分析,发现近60%的妇女判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这一类罪行当中最重的那个档次的,十年以上、无期、死缓还有死刑的,十年以下的包括缓刑的比例仍然算少的。所以我们仍然看到还是考虑到家庭暴力这个特殊情节的还是不多。很多案件实际上并不是故意杀人,也不是故意伤害,有的是防卫过当,有的其实就是正当防卫。比如说云南有一个判例,是一个农村妇女已经离婚了之后,她的前夫追杀到她的娘家,在一个夜晚拿着武器进门了,在院内对她的父亲进行追杀的情况下,妇女在这致死丈夫死亡,最后以故意伤害罪判无期徒刑,按道理应该以无罪判的。东北有一例案子是一个女性,也是再婚的情况下以暴治暴,最后致死丈夫死亡,由于当地妇联组织在早期介入,最后这个妇女也是缓刑,没记错的话应该是判三缓五。说明我们的判决,对家庭暴力的认定,认定之后对所谓罪行、刑期可以有不一样的考虑。——反家暴网络/北京帆葆发起人之一、董事冯媛女士

★ 据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的统计,离婚中女方提出有家暴的,绝大部分得不到认定。认定家庭暴力难!李某找过派出所,派出所建议过不下去就离婚或找妇联。妇联建议找社区调解或保存证据准备离婚。但证据——因派出所和妇联都没有找谭某对质,法院最终说证据不成立!——女声网

★ 受家暴理应反抗,杀夫有理,可以坐牢。李某求助过警察,警察不作为,立法赋予警察以武力制止家暴,任何形式的人身侵害都入刑。——新浪网友 

★ 家暴是恶瘤,中国现状是女的该被打,该被家暴,只要你不被打死,你就没有理由。你要反抗,轻了,只会换来更残忍的家暴。只能拼命了,拼命了的后果就是多半会失手打死经常施暴的恶魔,这所谓的被害人一家人是厉害,鼓动那么多人包括网络上的人来帮他说话,软弱的被欺的妇女怎么办?该被打吗?就不能反抗吗?你们知道什么是恐惧后的火山爆发吗?希望你们也被家暴,让你们知道天天活在恐怖的阴影下的心理变化是怎样的吧……——新浪网友

★ 生活在随时随地的恐惧中,又没有外界的疏导和支持,没有心理问题就是超人了。如何建立有效的社会扶助机制,才是我们旁观者的责任。我同情她,希望悲剧不要在其他可怜人身上重演。——搜狐网友 四、本案思考

李某以暴制暴杀夫案留给我们太多的反思,国家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方面,没有给予他们足够的安全感。李某和董某都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也都曾不止一次地向国家相关部门求助过。但遗憾的是,她们换来的是一次又一次的失望直至绝望。不同的是,董某最终被施暴者殴打致死,换来的是施暴者六年零六个月的刑期;而绝望中,无助的李某采用极端手段杀死施暴者自己锒铛入狱并被问死刑。量刑反差是如此悬殊,而整个社会对家庭暴力处置的集体怠慢和不作为所酿成的悲剧,最后却又全部转嫁给家暴受害人来承担,这合理吗?悲剧发生之前,我们曾经无数次纵容暴力;悲剧发生之后,我们又有什么权利来剥夺李某的生命?

(一)相关组织机构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上的不作为让人齿冷

本案中,李某在遭受谭某长期而严重家庭暴力之后,曾向居委会、妇联、司法所和派出所等多个部门求助,但得到的答复却是漠然:带伤找过两次居委会进行投诉,结果是居委会不敢来调解,让她找妇联;找到妇联后,妇联给出两个建议:一是找社区居委会干部或最信任的亲朋做一些劝导工作;二是保留好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以备起诉离婚时用;找到镇司法所,得到的答复是结婚两年后才能离婚;拨打110报警后,派出所给出的建议是:一向县妇联反映,二如果确实无法在一起生活,可向法院起诉离婚,更有甚者,接警的人听说是家庭矛盾,连李某的话都没听完就直接挂断电话。上述种种,如有任何一个部门(当然主要是警察)的工作稍微做到位,将施暴者谭某叫过来训斥一顿,警告他下次绝不要动手,否则将对他予以行政拘留(公安机关配合),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们想本案的结局绝不至于发展到现在这种状况。    (二)相关法院对家庭暴力问题缺乏最基本的理解和认识

庭审中,对于李某提交的关于被害人谭某对其实施长期而严重家庭暴力的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害人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证人均与李某存在利害关系;李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的伤情诊断、照片以及曾向派出所、妇联反映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登记,照片和伤情诊断只能证明其受到过伤害。两次反映情况,均系李某独自反映,派出所和妇联未对李某、谭某二人进行调解,因此并未得到被害人谭某的印证。案发后对李某身体进行的检查也未发现其有遭受伤害的迹象,故被害人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不充分,被害人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细细推敲,这段说理如何站得住脚,既缺乏事实根据,也没有搞清楚基本法理:

其一,根据案卷材料显示,为李某遭受谭某严重家庭暴力作证的证人除了被告人李某的亲戚,也有其与被害人谭某二人的邻居和朋友,一审法院如何得出“证人均系与李某存在利害关系”的荒谬结论?

其二,一审法院将派出所和妇联等组织机构接待李某家暴投诉后的不作为当做结论,来反推李某遭受谭某家暴事实的不存在,这何其可笑!相关公职部门的不作为,却让家暴受害者来承担不利的后果。

其三,一审法院以伤情诊断、照片、向派出所和妇联投诉的情况登记未得到被害人印证为由,否认被害人谭某对被告人李某长期而严重家庭暴力事实的存在,这显属对家庭暴力问题认识的常识性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8年3月颁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在证据一章,首先明确了“一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转移”: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时,应当根据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事实认定,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标准,根据逻辑推理、经验法则做出判断,避免采用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其次明确了“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陈述的可信度高于加害人”的原则:在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可能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有截然不同的说法。加害人往往否认或淡化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受害人则可能淡化自己挨打的事实。但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陈述的可信度高于加害人。因为很少有人愿意冒着被人耻笑的风险,捏造自己被配偶殴打、凌辱的事实。本案一审法院对于家庭暴力问题未采取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规则,却采取比照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要求家暴受害人李某举证,显属对法律的误读。

其四,关于李某被羁押时的伤情,据李某所述,2010年11月5日其被押入安岳县看守所时根本就未接受过所谓的入所体检,11月3日案发当晚自己被谭某用火药枪枪管砸断的右脚大脚趾指甲(李某被羁押后,断甲自动脱落,一直由李某随身保管),未被真实记录,但体检一栏却莫名的填写着李某身体一切正常。这一点可以从两个方面得到验证:其一,侦查阶段,2010年12月8日,四川电视台对本案曾做过一档叫《再婚女人》的专题报道片,李某曾给记者看到自己11月3日晚案发时被谭某打断的右脚大脚趾指甲,并且录了像;其二,办案的四川万律师2013年1月31日下午在看守所会见李某时对断掉的脚指甲进行了提交,并在看守所警官同意下,对移交过程进行了视频拍摄。

其五,本案用来证明被害人谭某对被告人李某实施长期、严重家庭暴力的证据有:妇联的登记表、派出所处警笔录、照片和伤情鉴定、医院诊断证明、亲朋及邻居等近三十人的证人证言,我们认为,这些证据已经足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用来指证被害人谭某对被告人李某长期而严重家庭暴力事实的存在,被害人谭某对于案件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负有最主要、最直接的责任,被告人李某理应减轻处罚。

遗憾的是,二审法院二审时亦未详加查实,草率地以“经查,无证据证实李某长期遭受被害人家庭暴力”的寥寥数字予以驳回,错过了纠正一审错误判决的最佳时机。

(三)李某具有明显自首情节,法院应予认定,依法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一审、二审判决认为“李某将杀人情况告诉杨xx后,并不是在现场等待,而是继续实施抛尸的犯罪行为,虽在被抓获时无拘捕行为,并如实供述,但其行为不构成自首。”根据案卷材料显示,一审、二审判决的论述与事实不符,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其一,根据被告人李某的供述,案发当天李某手机欠费停机无法对外拨打电话,其于11月4日中午充完手机话费后即给杨xx打电话,告诉杨xx出大事了,让其代为报警。但杨xx回答说自己正在开车,晚上回安岳再说。4日晚上9点左右,李某见到杨xx后上车坐到副驾驶位置,将失手打死谭某一事告知了杨xx。杨xx询问真假,李某答是,杨xx说赶紧去报警。李某说自己害怕(单独面对这件事情),吓懵了,杨xx说他帮李某报案,但不知在哪里报,李某回答说“要的”,随便他去哪儿报。李某随即补充了一句,让杨xx不要告诉悦儿听(李某与前夫所生的女儿),因为她考虑到女儿马上就要卫校毕业了,怕影响女儿。在看到小卖部外停放着一辆警车后,李某推测是杨xx报了警,于是主动走上前去,告诉办案警官自己跟杨xx说的是真的,并拿出了房门钥匙。其二,2011年5月4日,杨xx在安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做询问笔录时告诉公安机关:案发后,李某主动向自己告知了她杀死谭某一事,自己感觉李某应该是想要自己帮她报案,因为后来自己见到李某时她还说让自己帮她报案,当时自己也答应了,但因为自己不知道怎么报案,所以自己后来回到兴隆时找的派出所的秦警官报的案,自己当着秦警官的面与李某联系时,李某并没有说过叫他不要对别人说她杀人的事。

以上两份书证高度印证了李某具有明显的自首情节: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原审法院却完全否定这两份相互印证的报案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的效力,偏信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简介这一孤证,并据此抵销被告人的自首从轻情节,违反了刑事诉讼的证据采纳规则,直接影响了本案裁决的公正性,对于正确量刑造成了不可避免的硬伤。

(四)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案件应尽力避免死刑有法可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0月27日印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的规定:“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颁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4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第22条“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第29条“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拟判处死刑的具体案件定罪或者量刑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得出唯一结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只要是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等相关规定,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纠纷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且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严重家庭暴力和虐待),并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自首等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处死刑的定罪量刑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本案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原审一审、二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法律适用不当的错误,依法应发回重审。

(五)根深蒂固的男权思想依然是反家暴事业的极大桎梏

在大多数民众表达“家暴可耻,同情受害者”的想法时,我们亦发现社会上仍有不少持固有“杀人偿命”和极端男权主义的思想指责李某该杀,比如有新浪网友评价“如此令人发指的恶行,还不判处死刑,那干脆取消死刑算了!法院应该判李某五马分尸,千刀万剐!……妇女中心简直是女权集中站!男人权益何在?男性诉求有人来关心吗?”

对此,我们不仅深深感慨:我国的反家暴之路依然任重道远,镌刻在某些男性头脑中的男尊女卑的男权思想仍然根深蒂固,因而持续的性别意识、反家暴意识、法律维权意识和实操处理技能强化的培训不仅必要,而且迫切。只有全民真正树立起“家庭暴力零忍耐”的观念,反家暴的未来之路才可能更加光明。

但愿我们都不做下一个李某。

【延伸阅读:父亲杀子分尸被判10年84人曾联名请求轻判[2]

 2012年3月4日,延吉市52岁公务员张树森(化名)杀死25岁的儿子张亮(化名),并分尸。案发后,他的84个同学、同事联名写请愿信,讲述他离婚后独自抚养儿子的艰辛和其儿子多年来对父亲感情淡薄、非打即骂的情况,请求法院对他从轻判决。

新文化报延吉讯(记者 杨威)昨日,延吉市法院对张树森杀死儿子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树森有期徒刑10年。张树森未提出上诉。

该案主审法官、延吉市法院常务副院长卢伟绪说,按照法律,杀人分尸是非常恶劣的重罪,应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该案中,杀人者和被害者是父子关系,按照正常人的情感来看,如果不是达到一定程度,父亲是绝对不会杀害儿子的,因此属于情有可原。

另外,案发后,多人证实被害者生前存在辱骂父亲、索要钱财等问题,其中同学和同事的证明多属于听说,按照法律来说属于旁证,不是直接证据。但其中死者大姨的证言属于直接证据,能够证实被害者有一定过错。因此,检察院认定对被告人应该从轻判决。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后,认同检察院看法,做出如上判决。

 

 

 

 

 

 

 

 

 



[1]《因家暴杀夫被核准死刑 李某向高院发出恳请信》,2013-02-20http://lady.cnhubei.com/2013/0220/47570_5.shtml.

[2]《延吉市父亲杀25岁逆子 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0年》,新文化网-新文化报,2013-1-25,http://news.xwh.cn/news/system/2013/01/24/01032202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