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一律平等:
缔约国应尊重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儿童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教育儿童的目的:缔约国一致认为教育儿童的目的应是:
(a) 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
(b) 培养对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宪章》所载各项原则的尊重;
(c) 培养对儿童的父母、儿童自身的文化认同、语言和价值观、儿童所居住国家的民族值观、其原籍国以及不同于其本国的文明的尊重;
(d) 培养儿童本着各国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体以及原为土著居民的人之间谅解、和平、宽容、男女平等和友好的精神,在自由社会里过有责任感的生活;
(e) 培养对自然环境的尊重。
儿童免于性剥削和性侵害:
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为此目的,缔约国尤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
(a) 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活动;
(b) 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
(c) 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
儿童免于被拐卖: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为任何目的或以任何形式诱拐、买卖或贩运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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