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东海镇东海村农村女性土地(村规民约)项目
尾 线 调 研 报 告
(本文报告执笔人为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实习学生丘慧巧)
报告目录
一. 前言
二. 正文
1. 调研背景及方法
2. 东海村基本情况
3. 问卷、访谈情况
4、东海村妇女土地状况
5、存在问题
6、建议总结
前 言
根据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情况项目设计要求,2016年4月21日至24日,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下称千千律所)与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对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东海镇东海村的妇女土地权益情况(村规民约)进行了实地调研。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2名专业教师和4名大四学生(已经有3名考入研究生)经过3天的培训考察、入户走访、问卷调查和村委会成员的座谈,掌握了第一手数据和材料。
本文的目的是将尾线调研中发现的妇女土地权益问题进行报告,并以目标村作为推动完善村规民约审查机制的项目试点,自下而上、由点带面地进行试点推进,在分析成因的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
一、调研背景及方法
1、妇女作为人类整体的一部分,她们的生存状态和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人类社会整体的发展。由于从古至今妇女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相对男性而言较低,对妇女人权的强调和重视因此尤为重要。妇女人权在当代社会中是个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概念,是人权的一个基本的组成部分,对妇女人权的保护也是国际法的重要任务之一。然而由于历史、传统、文化、国情等因素,妇女人权的实现在诸多领域都受到了许多不公正的待遇。进入新世纪,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男女平等问题得到人们更多的重视。妇女纷纷走向职场,走向政坛,参与社会主义建设,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但由于她们的人权曾长期不受重视,受侵犯和受歧视的现象也比较严重。在实际生活中,众多女性仍然面对着各种各样的不公平待遇,实现真正的妇女解放与男女平等任重道远,绝非一朝一夕之功。
中国女性长期生活在在男尊女卑的社会环境与文化传统中,尽管随时代的进步,两性平等观念正在潜移默化地改变着社会文化,但当代女性不可否认地还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而农村作为传统文化的保留地,其女性在权利的认知及维护上较之城市女性更是稍显落后。《村规民约》就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农村妇女和儿童的权益而提出的。针对这一点,本调研重点研究了当今社会农村妇女的生活状态以及她们对当代社会的选举制度的态度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六、三十条的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上,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这一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剥夺以及侵害。在土地承包期间,无论是已婚、离婚还是丧偶的妇女,其承包土地的权利应受到保护。该法的第五十四条七款也规定了发包方在剥夺、侵害妇女一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应履行的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2005)的第三十二和三十三条中规定了妇女在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使用、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以妇女未婚、已婚、离婚或丧偶作为理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入嫁男方家庭的妇女,其与男方享有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相对于宪法原则中较为概括性的“男女平等”而言,这些法律规定是有关农村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土地承包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各项权利的更为具体的规定。虽然立法中规定了有关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但在土地承包的实践中,相关妇女权益的保护却不尽如法意,妇女的土地承包及相关的权益常常受到侵犯。其原因既有传统因素,即村规民约中的男权主导思维,又有社会发展的因素,即乡村城镇化的推动所带来的土地流转等问题,相关的法律救济存在缺漏以及不够具体可行等原因也促使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分配的问题变得更加突出。
2013年12月10日,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与黑龙江省相关合作方选择了鸡西市鸡东县东海镇东海村作为农村妇女土地权利(村规民约审查监督机制建设)项目试点村。
三年来,按照项目设计要求,该项目先后编写了《村规民约必读》宣传册,举办了6次培训班,有近600人次参加了相关内容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东海村妇女、村民代表、村两委成员;乡镇民政、司法人员;律师、法官等。
为检验项目的试点工作,进一步推动村规民约的修改,使农村土地实践中的妇女权益得到进一步改善,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与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于2016年4月21至25日前往项目试点村——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东海镇东海村进行了前期的调研。此次调研采取了如下两种方式:
(1)调查问卷:针对全村677名妇女中的500名以及7名村两委成员开展问卷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500份。其中,“妇女卷”的回收率为95.07%,有效回复率为92.34%;“村两委”的回收率为100%,有效回复率为100%。参与调查问卷的妇女村民人数为500人,其中有100%的调查对象(包括外嫁女和嫁入本村的妇女)婆家在“一般农村”。调查对象中,10.34%有离婚经历,25.06%有丧偶经历,其他妇女为一般的已婚妇女。 在结婚之后将户口迁入配偶家的妇女占调查总数的96.43%,仅有0.04%的妇女尚未将户口迁入配偶家。
(2)座谈与访谈:召开妇女代表参加的座谈会,让妇女土地分配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对该规定的合理性进行探讨,座谈三年培训试点工作的心得体会。参与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村委会委员共有7名。
这两种方式兼顾了规则影响的对象(该村妇女)和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妇女代表是村规民约修订的直接受益者,村委会成员是村规民约的制定者,将“从下至上”以及“从上至下”这两种调查路径结合了起来,形成了较为全面的该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图景。
二、东海村基本情况
东海村作为项目开展的试点村落,位于方虎路两侧,是东海镇城府的所在地。该村地处偏远之处,距离县城有30公里。村子的人口较多,有421户,人口总量为1310人,其中妇女的人口数已超过了该村人口的50%,为677人。总的来看,男女比例近乎1:1。妇女人口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为321人。全村土地亩数为5028,人均土地为4亩。该村的主要农作物为玉米,也种植少量的水稻。就农作物这一方面,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可达7220元。此外,东海村是闻名遐迩的养猪专业村,在这421户人口中,养猪户就有150户人家。该村还成立了养猪专业合作社,出栏生猪年均2万多头,这使得养猪成为东海村的支柱产业。
三. 问卷、访谈情况
(一)、东海村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取得的成就
1. 妇女生存基本情况
东海村全村有400多户,1300多人。和本地其他村差不多,东海村民收入主要靠耕种土地,人均拥有土地四亩。妇女的土地基本都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男女人均土地相同,妇女的土地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在访谈中我们发现,本地妇女很好的扮演了传统妇女相夫教子的角色。由于村中有大量的耕地,村民通过耕种土地或租让的方式,每年收入非常可观,而妇女则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她们平时一边照顾家里老人,辅导孩子上学,与丈夫一起下地种田,回到家还要做家务。农闲时节,有的还随丈夫外出打工挣钱。近几年,丈夫们也开始主动承担家务,减轻妇女的劳动负担。不随丈夫外出打工的妇女,在家做一些其他的零活,如缝纫等。有的则干起了养殖业,饲养最多的是猪。在经济上,妇女真正做到了“顶半边天”。
同时,问卷调研显示,东海村妇女对自己的生活、生存状态普遍比较满意,对妇联的工作也比较满意。东海村的男性村民也比较开明,对妻子非常尊重,女性在家庭中的话语权不断提高,家庭暴力也基本不存在。在生育观念上,很多有儿子的家庭对生女儿的家庭表示羡慕。虽然不能直接说明男女平等观念已完全深入人心,但传统的男尊女卑观在东海村已得到较大改善。
2. 妇女参选情况及社会性别意识
民主选举是最能体现妇女平等权利的社会活动,在这一点上,东海村妇女权利得到了基本保障。东海村民选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由村民现场直接选出村委领导干部,现场投票,现场唱票。选举过程中,男女同票同权。通过对村民的访谈和入户调查发现,东海村妇女在村“两委”的换届选举中,参与投票的热情极高,村里也充分保证妇女的选举权,每位妇女都拥有投票权和投票的机会。
但在作为候选人方面,情况则截然相反。东海村愿意竞选和参加村民自治管理活动的女性较少,很多女性仍然有“男主外女主内”的想法,认为妇女不适合从政,同时认为自身能力也有限,不相信自己能够领导村民。这样的情况已经持续了很久,如何调动妇女的参选积极性也成为了东海村领导小组的难题之一。
3、妇女对《村规民约》的认识及了解情况
在访谈中,大部分东海村妇女都知道《村规民约》对于村民自治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管理有着重要作用,对关乎自身利益的《村规民约》也有着一定的了解,尤其是在《土地权益保护法》方面。然而大部分女村民仍然缺乏较为具体的法律知识,尽管有利用法律的武器的意识和需求,但受知识所限,在实际生活中时常感到无奈。
其中,村妇女主任作为当地女性代表,无论是对《村规民约》还是妇女权益保障、土地权益保护法都有着较为深入的了解,这也是村民有问题都找她的原因。妇女主任马大姐不仅参与了东海村《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而且在进行制定和修订的过程中十分重视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马大姐是东海村唯一一名妇女干部。其他女性村民在日常生活中参政的积极性并不高,往往认为自己没有这样的能力。根据访谈情况,女村民认为在进行选举的过程中应当选举女性干部来代表自身的利益,但并没有很多女村民愿意竞选和参加政治活动。东海村最近一次竞选时共有3名女村民和马大姐一起竞选妇女主任,但由于马大姐担任妇女主任的时间长,在村中颇有威信,最后这3名女性村民主动退出了竞选,马大姐全票当选东海村妇女主任。马大姐表示,还是希望能够有更多的女村民能够积极参政、议政、参选,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代表妇女同胞的权益。
4. 医疗卫生方面
女性健康保障不仅关乎每个家庭的幸福,也是关于整个社会妇女权益的大问题。东海村为保障妇女身体健康,妇代会主任马大姐会定期组织女性村民前往医院体检。真正做到对妇科疾病早发现、早治疗,切实保障了妇女的身体健康。近几年来,东海村妇女恶性疾病及重大疾病发病率呈下降趋势,体检效果明显。
具体而言,体检项目主要针对常见妇科疾病等,同时做好疾病的预防,普及医疗知识。对一些重大的妇科疾病,省妇联也与当地的妇联一起努力,给予了一定的资金支持,例如每户可享受10000元的优惠。在全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形势下,对于重大的妇科疾病的医疗费用,在新农合报销完的情况下,省妇联再进行一次报销,比例大概在10%。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广大女性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切实维护了妇女身体健康,也对当地公共卫生水平的提高大有助益。
(二)访谈实例
1、调研小组成员刘家访谈了东海村两位女村民,一名是本村的普通村民,主要以种地为生,另一名是本村的妇代会主任,在本村开了一个商店,同时还卖保险。
对这两位女性的访谈主要包括基本的生活情况、对于村规民约的了解程度、自身的参选参政意识、社会性别意识等方面。下面将对这两个访谈案例作具体分析。
(一)普通村民:肖大姐
肖大姐是东海村的一名普通村民,年龄52岁,高中学历,目前不是党员,并没有提交过入党申请书,但是并不认为入党十分困难,只是自身没有入党的意识。
肖大姐是23岁结的婚,离娘家并不远,在娘家的时候在砖厂工作,目前和娘家人仍然有经济往来,娘家生活条件一般。现在家里一共四口人:自己、丈夫、两个儿子。在家里面是丈夫当家,丈夫也会帮忙做家务,生活条件一般,目前主要是以种地为生,年收入大约在1万元左右,肖大姐对于自身的生活状况基本满意。
通过访谈了解到肖大姐对于当地的《村规民约》并不了解,表示暂时没有发现村规民约中有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在谈及《土地权益保护法》时,肖大姐说,自己对于该法有一定的了解,如果出现侵占自己土地的情况会通过调节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自身对于法律知识并不了解。针对《村规民约》在村两委选举过程中的作用,肖大姐表示,《村规民约》能够维护选举的公平。
在政治参与方面,肖大姐在村里并未担任过任何职务,她认为自己不具备胜任的能力。对于村里面选出的妇代会主任,肖大姐表示自己和其他村民都很尊重,认为村代会主任既有才能,又特别维护女村民的权益,定期会为女性村民举办活动并组织大家定期体检。肖大姐表示,在选举的过程中女村民十分重视选举的过程和选举的结果,认为在村领导的组成中必须要有女性成员,这样才能够更好地维护女性村民的权益。
(二)妇代会主任:马大姐
马大姐是东海村的妇代会主任,年龄63岁,小学学历,在2003年7月1日加入中国共产党。马大姐认为村里面想入党的女村民很多,入党并不困难。马大姐20岁结婚,和娘家在一个屯子,娘家人以种地为生,生活条件一般,对她的生活并没有什么帮助。目前家里面只有马大姐和丈夫,马大姐当家。马大姐不仅担任妇代会主任,自己还开了一个小店,此外也卖保险,共有三份收入,每年收入大约2万至3万元,对自己目前生活较为满意。
马大姐对于东海村《村规民约》的了解情况:马大姐十分了解当地《村规民约》,其中印象最为深刻的内容是男女平等、共同参与政治活动、上门女婿要和本村村民有同等待遇等。马大姐认为如果在村规民约中有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会及时举报,同时会通过调解、司法程序等进行处理。马大姐对《土地权益保护法》也较为了解,对其中外出打工但户口没有迁走人员的土地予以保留。此外,马大姐对于《婚姻法》、《行政法》、《人口计划生育法》等法律都有着一定的了解。马大姐认为目前本村的《村规民约》已经较为完善,因为在2011年曾进行过修订。
马大姐的参选参政情况以及社会性别意识状况:马大姐担任村中的妇代会主任,大姐在担任妇代会主任期间曾举办环境保护讲座、爱心捐款、妇女节等活动。大家对她的评价较高,她也认为自身和男性干部一样能够发挥自身的作用,但对于村中妇代会主任缺乏退休待遇十分不满意。马大姐认为村中的妇女对于村两委的选举工作十分重视,在竞选妇女主任的时候有3个人和她一起竞选,竞选积极性较高,选举的过程中透明公开。马大姐认为,要想提升妇女在村委会中的比例就需要让女村民多多参加活动,提升自身素质。
2、调研组成员王艳美访谈实录
(1)王某某,女,41岁,有一儿,家庭只有三亩地,她和儿子没有土地,丈夫没有工作,家庭生活十分不易。她表示村中和她一样的人不少,“贫贱夫妻百事哀”。可见土地少直接影响着家庭收入,也进一步影响着人们的幸福指数。
(2)某姓名未知的妇女告诉访谈人员:她有两个儿子,二儿子是为了大儿子而生,因为她的大儿子是个残疾人,29岁的年纪还必须别人的照顾才能活着。她的丈夫也因此不能外出打工,家里的土地又少的可怜,生活十分困难。她多年来压力很大,心理状态也被此直接影响。
(3)赵某某,37岁,结婚未育。两口子以务农为生,结婚多年没能生育子女,在村里有生活压力。虽然婆家人不说,但是自己对此感到不好意思;靠种地获得了的一些微薄收入都用在了治病上。
(4)韩巍,现任村支书,46岁,前后十年担任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他看起来不好接近,但其实工作十分认真负责。他表示,现在村里还很落后,很多形式上的东西是解决不了实际问题的,村里的困难还是要靠村里来解决。《村规明约》修订了,大家都很满意,可是实际内容少,缺乏操作性,应该更加符合农村的实际,吸引大家参加村里的公共事情。
村民现在集体观念不强,很难召集开会,因为开会也是缺乏实际内容,大多数村民都不关心村里的事情。现在村里能发挥作用的还是妇代会主任,她被人称为二姐,一是靠年龄大有资本;二是二姐热情服务,得到了妇女群众的拥护和爱戴,她在村里有什么事情喊一嗓子大家还是很给她面子的。
他希望上级单位少干预村里的事情,让村里按照自治组织的要求去发挥作用。乡镇一级组织发挥作用不大,很多时候都是二传手,村里的困难他们很少能解决。
他对村民调研活动不感兴趣,认为是一个走形式的活动,作用不大。但他还是支持这样的活动,希望把农村的真实情况带到上层。
四、东海村妇女土地状况
此次调研是一项关于当前农村妇女土地状况的调研,目的是为改进有关政策提供参考建议,增进对农村女性土地权益的保护。
调查采取了无记名的方式进行,调研小组对参加问卷的村民采取了集中填写和入户填写问卷的形式,大部分参加问卷的村民都能做到自己独立完成填写任务。
(一)、婆家村情况
婆家村情况调查包括十三项内容,在“您的土地在谁的名下”这一问题里,有96.34%的调查对象填写了在配偶家,2.21%填写了在娘家。剩余的没有填写,原因不明。
土地在配偶家的妇女从年龄上看都是比较大的,此次调研没有年龄的统计和调查,只能从参加问卷村民外表衣着估算她们的年龄。那些衣着鲜艳、时尚的女性的土地大多在娘家,她们结婚较晚,土地没有迁到配偶家里。
在土地问题上,“您婆家村的《村规民约》是否有针对妇女不平等的规定”这一问题时,100%调查对象填写了没有。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以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工作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已经发生了显著效果。从村里小立法方面根除了歧视妇女土地权益现象,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在《村规民约》上得到了保护。
这部分问题的设置目的在于反映妇女在配偶家土地分配方面是否主观感到被平等对待。虽然“平等”在每个人看来或多或少具有不同的内涵,而且每个人在判定“是否平等”时尺度不同,但这些不同的认定平等的尺度最终都会形成人们对平等的总体感受。本次调研意不在于探讨这些尺度为何,而在于人们在自己心中的尺度下是否形成了“男女平等”的感受。仅从这一数据来看,妇女对土地分配普遍表示了“男女平等”这一主观感受。
从试点村东海村的调查问卷情况看,目前农村妇女在配偶家享有土地的平等权,在《村规民约》的源头没有歧视妇女现象。
在“土地在谁名下”方面,有96.34%的妇女表示婆家村的分地在配偶名下,表示土地在本人名下的仅有1.21%,而有2.13%的妇女表示土地在公公名下,表示土地在婆婆名下几乎没有,土地在其他人名下的妇女则占0.81%,没有人表示土地在母亲名下。若结合“平等感”的数据来看,土地归于妇女名下的状况并不乐观,许多分到的土地都纳入到丈夫或父亲名下。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妇女依旧会认为婆家村和娘家村的土地分配是男女平等的。这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这种“平等感”与土地是否在自己名下无关。
仅从本次问卷上看,无从得知妇女对土地分配的平等感来源于何处,至少从数据的表面上看,平等感与“是否得到分地”以及“分地是否在自己名下”没有直接关系。我们在衡量“男女平等”的时候,恰恰十分重视妇女是否得到分地,是否将土地注册到自己名下。这两个方面对于妇女主张和维护妇女土地权益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我们认为问卷结果显示的“平等感”存在没有缘由的“虚高”。这样的“虚高”也可以从两委对村集体受益分配、宅基地分配、责任田分配的做法中再次得到证明。
有100%的委员表示村集体受益分配时,只有户主有权签字领取受益,而户主通常为丈夫。有85.71%的委员不认为本村闺女和男性同样享有宅基地,理由是村里不习惯分给闺女。在这种情况下,为何女性依旧认为“男女平等”?
这一“虚高”可能是由以下几个原因导致的:(1)妇女有其他的判断标准,而且在这些标准下,男女在土地分配和注册上是平等的。(2)妇女在填写问卷时考虑了“不平等”这一负面评价对村庄形象的负面影响。虽然法律权益是重要的,但法律权益常常是静默的,只在发生纠纷的时候才被特别关注。支配着妇女平日的,是平静的村落生活和邻里的琐碎,长期的村落生活让妇女对所居住村落产生心理上的归属感,这种归属感是熟人社会所特有的。这种归属感与家庭相似。在作为外来人的调研员面前,妇女或许很难表达这种对家庭的负面评价。
(二)、娘家村情况
娘家村情况涉及29项条款内容,在敏感的“土地分配男女是否平等“问题中,92.35%的妇女认为平等,2.56%的妇女认为不平等,其余填写了不清楚。
在出嫁前在娘家是否有土地问题中,87.39%的妇女回答了“有”,16.35%的妇女回答没有;其他填写不清楚。其中,回答有土地的妇女年龄都比较大,年龄普遍在45岁以上,她们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中分到了土地,有的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调整到了土地;回答没有土地的妇女普遍年龄较小,她们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还没有出生(1983年——1997年),1998年,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黑龙江省大部分地区本着“小调整、大稳定”的原则,这部分人又没有得到土地。
虽然问卷数据显示在娘家分有土地妇女达92.35%,而在娘家无地的妇女仅占2.56%,也有一部分的妇女对是否有地并不清楚,但土地实际上分到本人名下的妇女仅占19.15%。这意味着,娘家土地只是在名义上被妇女分得,但实际上土地在多数情况下还是被归于其户主(父亲)名下。而妇女在出嫁之后,娘家村的分地归自己所有的仅占19.22%,土地被无偿让给亲属或土地调整时被收回的则占58.35%。这一数据表明,原本自己在娘家村分得的土地大多会在出嫁后失去。根据针对村两委的调查数据,在妇女从本村出嫁的情况下,村委会都会保留其土地,土地由妇女的娘家父母使用,但这只发生在娘家村未调整土地的情况下。仅有13.98%的村委员表示在娘家村调整土地前保留土地。倘若恰逢土地调整,妇女一旦出嫁,土地则会完全丧失,其在娘家的分地也不能够完全得到保障。
在回答“您出嫁后在娘家的土地是否有变化?”这一问题时,87.78%的妇女选择了仍归本人所有;2.34%的妇女选择了无偿过渡过亲属;3.29%的妇女选择了有偿过渡过他人耕种或代耕;没有出嫁女土地被收回现象。
据问卷统计,在自己出嫁后户口迁入配偶家的妇女占调查总数的95.38%,而仅仅有1.25%的妇女尚未将户口迁入配偶家。根据我国的《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了保障妇女出嫁后在娘家的土地权益,即妇女在出嫁后的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情况下,原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另外,妇女出家后户口迁到配偶家,成为配偶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中的一员,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五条,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但在调查中,依旧有妇女没有分得土地,即使分得了土地,有的妇女也表示土地在其配偶名下,个别妇女表示土地在本人名下。
针对妇女的调查得出的数据还算相对乐观,但在针对两委的调研中,几乎所有的村委员都认为嫁到本村的媳妇是不应该分得土地的。这意味着妇女一旦出嫁,只会让原本就虚有的在娘家的承包地因土地调整等原因被收回或让渡,导致娘家村方面的失地,婆家村也无法切实保障其在本村的土地承包权,最终造成“两头失地”的现象。
在回答“您在娘家的土地是否被征收过”、“您家是否获得过土地补偿费问题时,大多数妇女选择了没有征收过。妇女是否得到分地,是否将土地注册到自己名下,这两个方面对于妇女主张和维护妇女土地权益都是至关重要的。
在娘家村,有过土地被征用经历的妇女仅占调查总数的0.78%,其中表示没发放过补偿费的妇女比例为78.37%,有2.16%的妇女并不清楚是否发放。在得到补偿费的情况下,妇女本人得到征地补偿费的比例仅有14.49%,有65.32%的妇女表示未得到补偿费,也有30.45%的妇女表示并不清楚。有36.91%的妇女认为本人无法获得补偿费的原因在于本人户口不在该村,有53.54%的妇女则表示有其他原因,但对于这些原因也没有说明。在妇女在土地被征收时较少享有的土地补偿费的情况下,可以想见,大多的情况下,土地补偿费由家庭的其他成员享有,结合土地注册在何者名下的调查结果来看,极有可能在大多情况下补偿费由丈夫或父亲享有。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被国家征用的情况下,农民依法可以获得补偿费。在调查中,妇女在婆家村的土地被征用的情况较少,仅有14.71%的妇女土地曾经被征用过,但其中有43.58%的妇女表示没有土地补偿费,同时有42.78%的妇女表示并不清楚是否发放,仅有5.46%的妇女明确表示已发过补偿费。而在这得到发放补偿费的妇女当中,本人获得补偿费的不到50%(46.26%),更有47.24%的妇女并不清楚发放补偿费的情况。对于自己为何没有得到补偿费,多数妇女(42.13%)认为原因在于自己的户口虽然在该村,但自己并未在该村居住,有32.64%的妇女则认为是其他原因导致自己未得到土地补偿,但她们并未说明这些原因。以上的数据说明,妇女无论是在婆家村还是娘家村,土地被征用之后其本人所获得土地补偿费的情况是较少的,较多妇女在土地补偿费这一问题上十分糊涂,不清楚何为土地补偿,不知道何种情况下发放,以及发放后自己能不能享有自己应有的部分利益。对于不利于自身的情况,依旧分别有94.12%和95.78%的妇女认为婆家村和娘家村的村规民约中并没有针对妇女的不平等规定。
此次调查有7个条款涉及到有离异经历的人。其中在回答“财产是否进行了分割”问题时,参加调查的5位被调查对象全部填写了分割。她们表示:现在的离婚是主动离婚而不是被动离婚,妇女可以与男人一样的争取权利。
在本次调查中,有离婚经历的妇女占总数的9.34%。虽然村“两委”成员都表示出嫁女离婚回到本村,可以分到土地。可事实上,在妇女离婚之后,得到娘家村分配土地的妇女仅占16.34%,而有42.69%的妇女表示未重新分配,有38.47%的妇女对是否重新分配并不清楚。
根据针对村两委成员的问卷调查,对本村中离婚的妇女,所有的委员都表示仍然允许其居住在夫家,保留其在婆家村的土地。但是问卷未显示给离婚妇女重新分配土地的情况。相较于“分地”来说,“保留”原来就有的宅基地似乎情况更加乐观一些。有100%的委员表示妇女改嫁到外村或城市的,离婚或丧偶之后其名下的土地不收回。但事实上,把土地归到妇女名下的情况其实非常的少,在本次调查中仅有18.16%的妇女的娘家土地在本人名下。也就是说,其余土地不在自己名下的妇女因离婚或丧偶回到本村,还是会面临无地问题。
在离婚妇女没有分到土地或没有保留土地的情况下,100%的委员表示其不管妇女如何生活的问题,让离婚妇女自己想办法解决住房和生活问题。这无疑会使她们的处境恶化。
本次调查有6项条款涉及到丧偶的妇女。对于“丧偶后您在什么地方住”?对于“原配偶的承包地,您是否有继续继承的权利”?4位丧偶者回答都是在婆家继续居住;原配偶的承包地还在婆家继续耕种。
被调查者表示:随着农村社会风气的改善,农村妇女丧偶后的地位不像过去那样在村里抬不起头来,不敢出门与人接触说晦气。现在村里大部分村民都对这些生活不幸者表示同情和包容。
从村“两委”的调查中,在“您村妇女离婚后,村里如何处置土地”这一问题上,100%的委员绕开了其他较为具体的选项,如“一律不保留 ”、“ 不再婚可以保留”、“ 妇女所在的婆家家庭决定”、“ 村委会决定”、“ 有子女的可以保留”、“再嫁给本村人的可以保留”,而选择了“其他”这一模糊的选项,但是村委员又没对“其他”在问卷中特意留出的横线上进行说明。从委员们对这一问题的反应来看,在委员中没有人选择“不清楚”这一选项的情况下,似乎可以推断其在可以规避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似乎不愿意直面丧偶妇女的土地保留问题。丧偶妇女在丈夫承包地的继承上也往往遭遇困难。根据针对两委的调研数据,100%的委员认为承包地应自动归于子女继承。
本次调查有16个条款内容是要求每个被访者都回答的。其中有单选和多选,还有需要阐述和举例说明的问题。
在妇女的土地权利意识方面,有87.24%的被访妇女认为如果要求其放弃土地承包权,彻底与土地脱离关系,会令自己担心,自己也十分不愿意。有4.39%的被访者则表示无所谓,7.51%的被访者则认为不好说。
从数据上看,妇女对“脱离土地”,“放弃土地承包权”比较不能接受。倘若让她们放弃土地,52.12%的妇女要求一次性补偿,而有40.48%的被访者要求建立以土地入股等分享机制,也有7.42%的妇女则要求用土地换取养老保险。
有63.71%的妇女认为土地会越来越值钱,75.31%的妇女认为土地是基本保障,也有妇女是基于目前生活还不稳定的原因不愿意放弃土地(17.36%),有1.11%的被访者因为其他原因不放弃土地。由此看来,大多数妇女已经充分意识到了土地对于其生活的重要意义。
在调查中,有过土地流转经历的妇女仅占12.62%,有83.74%的妇女表示土地没有流转过。在有土地流转经历的妇女当中,对土地以何种方式流转表示不清楚的妇女占多数,为58.36%,在其他流转方式中,以转包的方式流转土地的妇女占相对多数,为23.45%,以出租、转让、互换和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的分别占19.34%、0.98%、0.48%和3.09%。
从数据上看,多数妇女对土地如何被流转出去的过程并不了解,这或许是由于她们对土地流转的事务参与较少导致。相较于放弃土地的意愿,流转土地的意愿明显更高。有51.62%的被访者表示愿意将土地流转,当然也有36.56%的被访者表示不愿意土地流转,对此表示不好判断的占13.23%。在诸多的流转方式中,有36.34%的妇女表示更愿意以转包的方式流转,也有22.88%的被访者愿意以出租的方式流转。而对流转方式不确定的妇女占35.57%之多。在对土地流转具体程序的知晓方面,有96.23%的妇女知晓土地流转需要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根据《土地承包法》的第三十七条,除了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之外,土地的流转还需要发包方(即村委会)的同意,但在调查中,仅有5.43%的妇女认为土地流转需要通过村委会的同意。也有少数的妇女(2.04%)认为土地流转需要村民大会商议决定,实际上在法律上并无此规定。
从以上数据可得知,虽然妇女较能接受土地流转,但其自身参与到流转中的经验也十分有限,因此对具体的流转和承包方式了解模糊。
在回答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被侵犯,人多地少是正当理由吗?与村民自治被滥用有关系吗?87.23%的被访者表示人多地少不是理由;与村民自治被滥用没有关系。从村民的这一回答可以看出三年的项目培训取得了显著成果,不论从村民还是从村两委成员来看,男女平等的法律意识已经渗透到日程生活和工作中。
94.37%的被访者表示:村民自治仅形式上合乎民主程序还是不够的,内容还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对村民决议的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对于此项调查,虽然个别村干部持有不同意见,认为强制性罚款内容有利于村务管理,但是经过培训后他们也接受了村规民约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内容的建议,对村里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条款表示重新修订完善。
在回答“您认为如何确保村民获得土地及相关村民待遇的平等分配权的问题”时,86.34%的被访者选择了“制定村规民约,只要户籍在本村且长年在本村生活的人都获得村民资格,平等享有村民待遇”。92.67%的被访者选择了“妇女应积极参与村里选举,关心公共事务,在环保、生殖健康、集体产业、文化繁荣等各方面贡献自己的力量,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参与到决策层面,维护村里妇女及其其他弱势群体利益。69.56%的被访者认为:仅靠妇女自身努力还不成,得老爷们儿也支持,只有男性决策者认识到妇女也是社会和法律意义上的人,采取有力措施培养和选拔女干部,提高妇女地位,妇女权益才得到保障。28.94%的被访者表示:不关心这个问题,这是男人操心的事情。只有4.62%的被访者选择了“政府和法院都应当履行法定的职权,对村规民约是否合法、村民自治权是否被滥用进行审查和监督,以行政审查为常规手段,司法监督为最后一道防线。”选择政府和法院履行职权的被访者是参与了县乡镇政府司法、民政助理培训的人员,通过这次培训使他们知晓村规民约的审查监督机制,保证了村规民约的合法性。
通过以上这组调查数字显示:通过三年时间的项目培训,试点村妇女的法律意识有了显著增强,参与村集体管理的意识有了提高;妇女素质的提高促进了村民自治组织的健康和发展,保证了村民信得过、选的上的村干部顺利当选,发挥着作用。
村党支部书记韩威多次表示:这样的培训活动直接受益者是村里的妇女,她们的法律集体意识普遍提高,村里的很多事情都好做了。现在村里的很多工作都是通过妇代会开展的,妇女主任的作用发挥的非常好,很多村“两委”不好做的事情,村妇代会都能做到。
村两委成员的回答是:从中可以看到女性真正地当家作主的半边天作用,男女平等;女性应多参加社会活动;农村女干部退休,应享有退休待遇。
93.47%的被访者还谈到了土地权益和农村妇女法律保障问题。只有1.32%的被访者回答了解,但是忘记了活动内容。
从以上回答可以看出,此次培训活动在妇女群众中产生了效果,通过讲座、律师问答、发放村规民约宣传册等形式,项目村妇女对法律常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更加了解了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
本次问卷的最后两个问题需要举例说明,其中“据您观察和了解,这次活动对其他村民的生活是否产生了影响?对村干部或乡镇干部的意识和决策等是否产生了影响?”98.29%的被访者回答有影响,78.72%被访者回答对村干部或乡镇干部的意识和决策等有影响。45.39%被访者举例说明是村里的《村规民约》强制性内容少了,乡镇干部作风有了改变。在谈到具体事例时,68.24%被访者回答没有什么印象,感觉不深刻。
村两委成员在回答这一问题普遍认为:现在乡镇政府的作用正在逐渐减少,村里的事情他们也处理不好,村里有什么困难也不用找他们。这样以来乡镇干部对村里的事务也干涉的少了,村里的工作也好做一些了。
此次问卷调查的最后一个问题是:自2013年以来,您所在的村的村规民约条款是否有所改变?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出嫁女、离婚或丧偶妇女的村民待遇是否与其他村民平等(包括村集体福利、收益分配、土地承包、流转、征地补偿款分配、土地入股分红、土地确权领证等)?
对于这组问题,92.34%的被访者回答村规民约有改变,具体体现在内容增加了,对妇女的条款更加具体了。23.15%被访者可以回答出婚居自由、赡养老人;45.61%被访者知道村里男女都可以申请宅基地;24.42%被访者知道村规民约有保护妇女参政议政的内容。对于出嫁女或丧偶妇女的村民待遇问题,92.36%被访者认为是平等的,她们更多地认为应该平等,因为现在村民在村里也没有什么待遇。
今年54岁的李大姐,二轮土地承包后落户到东海村,夫妻二人都没有土地。问其村民待遇问题,李大姐表示因为在村里没有土地,对村里的事情也不关心,也不知道有没有村民待遇。
村党支部书记韩威表示:现在村里没有集体经济收入,村民在村里也没有什么待遇,由于东海村属于贫困村,很多村民都出外打工赚钱,目前村里还没有涉及到土地流传、征地、土地确权等工作。大家不关心村里的事情,更谈不上村民待遇了。
村妇代会主任马桂玲表示:女性与男性参与社会活动和村务管理写进了村规民约;上门女婿与本本村村民享有同等待遇写进了村规民约;场地承包,女性与男性享有同等权利写进了村规民约。
五、存在问题
法律和村规民约等知识在农村的宣传度还是比较欠缺。农村由于在接触新鲜事物落后于城市等原因,许多先进或者说开放的思想还没有在农村落地生根,他们没有主动去了解世界的习惯,在他们身上我们看到更多的是被动的接受外界的信息,这一点在询问她们对于法律等问题的了解程度上得以体现。许多妇女都是在观看电视节目的时候捎带着了解了一些法律知识,询问她们是否会想要主动的去学习法律知识,他们的答案并不出人意料,多数人们认为学习法律并没有什么用。而且,对于“村规民约”这样比较关切她们利益的东西,她们也并不是很在意。但是,从另一点上来看,这也体现了当前我国的法律宣传还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尤其是在农村的宣传更值得反思。
此外,民主选举非常重要。在村委会的选举问题上,我们看到了民主选举的重要性。妇代会主任虽然看似“官小言微”,但是一旦得到民心,口碑就会立在民心。在访谈结束后,调研组人员就村民选举这一问题上进行了深入交流,值得一提的是,东海村的村民选举中没有任何的作弊行为,然而马主任在每一次的选举中都几乎以全票通过,问他们选马主任的原因,大家异口同声的告诉说:马主任的细心、耐心、热心、负责值得他们选举她。
马主任在开会时,人们热情到场并且给与她充分的支持。和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其他村子为了争村委会书记和其他职位,会挨家挨户的送礼物拉票,选举出来的人也多半与村民站在了对立面,村民不会真的支持他的工作,甚至会时不时进行拉锯战,从而影响了村中团结。可以说,民主地进行选举对于村落的治理十分有益。
然而,在访谈和问卷调查中通过分析发现,除了上述几个方面,妇女的权益保护在其他方面还有待加强。
1、村中的妇代会主任拥有极高的人气和威望,妇女有问题一般都去找她反映。邻里之间出现纠纷,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她。这固然是好事,但另一方面折射出妇女反应问题的渠道比较单一,发表意见的场所不是很多。目前村妇联的工作也陷入了一个窘境,就是妇代会主任后继无人。现任妇代会主任已经干了二十多年,而今已经六十三岁。但年轻妇女却没有人想接她的班,认为妇女工作太琐碎,较麻烦。
2、关于村规民约。各村都在积极修改制定本村的村规民约。但通过访谈发现,大部分妇女对村规民约都不了解。而村规民约一般只张贴在村委会。这不禁让人产生疑问:村规民约是何人制定?在广大妇女并不了解的情况下,村规民约能发挥多大作用?这样的形式主义何人买单?
3、女性党员。在东海村,女性党员数量少得可怜。当问到是否想过入党时,大多数人的回答竟然是否定的。问到原因时,回答也出奇的一致:一、年轻时想过,但没有文化,女性受教育年限低于男性,这其实是历史的原因;二、岁数大后,已经没有了上进心和闯劲。
4、关于自治领导。在本届村委领导当中,除了妇代会主任,其他都为男性。尽管在选举当中妇女投票的热情很高,但真正让她们走向前台,领导广大村民时,便打起了退堂鼓。她们缺乏的是自信,不认为自己有能力领导广大村民致富。以小见大,这其实是中国政治环境的一个缩影,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程度还不够高,是国情、历史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六、建议总结
妇女是半边天,不仅是家庭的半边天,也是社会的半边天。属于弱势群体的她们需要社会的关注,更需要有人去激起她们社会的主人翁意识,妇女自治总比他治更有合理性。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妇女的意思有所觉醒,但并没有达到我们所期望的程度。妇女在政治上、在经济上、在工作上、在生活中经常遇到或显或隐的歧视。城市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已经相对成熟,但在保存着深刻文化传统的农村地区,我们在发现一些美好质朴品质的同时,也不可否认性别意识的相对落后。在东海村,许多妇女还保留着“以夫为天”的思想,这样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她们作为女性个人及群体的发展。
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调研组认为: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还要做到下面两点:
一、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要大力宣传法制,尤其是对广大农村妇女要加大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力度。要经常性地组织人员深入到农村,采取多种形式,对广大妇女进行宣传教育活动,让她们真正学懂《妇女权益保障法》,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切实提高维权意识,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妇女的文化教育,提高妇女的整体素质。当前,东海村的妇女普遍文化程度偏低,观念落后,缺乏自信,满足于一般的家庭主妇生活。因此,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大力加强妇女的文化教育,不断提高妇女的整体素质,鼓励她们增强自主意识,积极参与村民自治管理,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从根本上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只有妇女意识到这个问题并主动寻求改善,问题才会迎刃而解。否则,所有努力都是治标不治本。
总结语—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任重而道远,需要政府和社会组织关注。以村规民约修订为内容的土地维权工作不仅可行,并有着迫切需求。从源头上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是一件利国利民的事情,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推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