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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做沉默羔羊 到底有多难?

栏目:热点透视 来源:侨报网 日期:2016-07-13

“除了害怕,就是无助,就算向有关部门反映了,真的能带来实质性的改变吗?”在社交媒体上,自称在职场遭受了长达一年的性骚扰的王悦发出了这样的求助帖。在此之前,她曾向律师咨询过维权的事宜,但对方告诉她,此类案件不但收集证据难,立案也难,“因为中国法律上没有性骚扰这个概念。”

王悦的困惑并不是个例。在“南方报业记者涉嫌强奸女实习生被刑拘”事件曝光后,职场性骚扰再次成为热门话题。

据一份资料统计,在中国,84% 的女性遭遇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 性骚扰中50% 来自工作场所,其中36% 来自上级,14% 来自同事。但她们中站出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却寥寥无几,除了胆怯以外,更与法律层面的真空有关。

尽管早在1999 年,就有人大代表提交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性骚扰法〉的议案》,但直到2005年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才首次将禁止性骚扰入法。2012 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出台,才首次在职场中引入“反性骚扰条款”。“性骚扰立法滞后、法律概念不明确,惩治和救济办法都没有具体落实,”一位专门从事反性骚扰立法研究的法律专家这样对《侨报》记者说道。

在中国,84% 的女性遭遇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性骚扰中50% 来自工作场所,其中36% 来自上级,14% 来自同事。

沉默的受害者

无助的王悦只有向闺蜜求助,但她没想到的是, 一向雷厉风行的闺蜜在谈到这个问题时,只是轻描淡写地说了一句:“你得忍着”。已坐到公司高层职位的闺蜜居然也和她一样,面对着男性上司的骚扰。

对于刚进入职场的王悦而言, “职场性骚扰”一直是她心里一个隐晦的痛处。“起初,只是开开玩笑, 但最后发展为肢体接触,”回忆起这一年里,她的上司陈某对她连续的骚扰,王悦显得十分绝望。

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王悦曾试过向公司高层反应情况,并得到“会警告对方”的回复。但王悦遗憾地发现,陈某消停了一段时间后,开始变本加厉地进一步骚扰她,甚至一度大放厥词称,“你要是想告我就去告,大家只会说你不检点,和我没有任何关系”。

感到无助的王悦只有向闺蜜求助,但她没想到的是,一向雷厉风行的闺蜜在谈到这个问题时,只是轻描淡写地说了一句:“你得忍着”。在经过两个小时的聊天后,王悦才得知已坐到公司高层职位的闺蜜居然也和她一样,面对着男性上司的骚扰。

“这几乎是所有职场女性都会面临的窘境,但最可怕的是,我们根本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也不知道哪条法律能解决实质性的问题,” 在咨询律师后,王悦这样说道。苦于没有证据的她,只有选择默默忍受着这一切。

痛并沉默着。这几乎是所有遭遇了职场性骚扰后,中国女性的第一反应。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唐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当被骚扰者处于不平等权力地位关系中时,被骚扰女性大多会妥协;弱势一方的反抗只有微弱作用,强势的骚扰方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本,给弱势方增加了维权难度,加大了舆论压力。 

而在复杂的权力关系背后是不可回避的艰辛、充满辞退危机的维权过程。唐灿介绍,其曾在2006 至2011 年期间对中国27 名性骚扰受害者及其同事、亲属、法官等相关人士进行访谈式调研。发现16 名受害者向单位报告了情况,但后果不尽如人意。

有7 例得到单位支持,但是单位仅仅对骚扰者进行惩处,对被害者的权利、感受、心理没有关注; 有的单位则推卸责任、掩盖事实; 有的单位反过来责备受害者;更有甚者,还有单位与骚扰方一起联合迫害受害者;一些非正规就业的被骚扰者还存在找不到单位、投诉无门的情况。“很多性骚扰的受害人选择沉默,默默忍受心理和身体上的伤害,只因告发要付出巨大的代价,尤其在那些不提供道义和实际支持的工作单位。”唐灿这样说道。

滞后的立法

2005 年以前,中国的法律中一直没有明确出现“性骚扰” 字样,只是在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中, 对于比较严重的性骚扰情节称之为猥亵、侮辱、流氓活动, 一些规定对处罚细则也写得比较笼统,不容易执行。

“千呼万唤始出来”,在2005 年,修正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与公众见面时,不少中国媒体都这样形容这部首次将“反性骚扰” 入法的法律。

而在此之前,中国的法律中一直没有明确出现“性骚扰”字样, 只是在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于比较严重的性骚扰情节称之为猥亵、侮辱、流氓活动,一些规定对处罚细则也写得比较笼统,不容易执行。

与美国在上世纪70 年代就有性骚扰的概念相比,中国公众对“性骚扰”的概念以及维权的意识较为滞后。

1999 年3 月4 日, 陈癸尊等人大代表向人大提交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性骚扰法〉的议案》,性骚扰问题才“浮出水面”, 进入法律视野。

遗憾的是,当时性骚扰并未引起重视,人们认为,性骚扰是“大惊小怪、是某些女性的过敏反应、是不检点作风,是开放的女性自取其辱、缺乏幽默感”等,人们对生活中最常见的语言上的骚扰、舞场上的骚扰和闹婚中的性骚扰习以为常,许多人并不认为这是性骚扰行为。

但在两年之后,中国就发生了首例性骚扰维权案,一名来自西安的童女士勇敢地起诉男上司性骚扰,拉开了中国妇女反性骚扰的大幕。尽管童女士最终败诉了,但性骚扰一词仍成为了当年百姓关注的十大法律热点问题之一。

而一年之后,2002 年,另一起武汉女教师性骚扰案宣告胜诉。此案被中国媒体称为“中国首例性骚扰胜诉案”,引来中国上下一片欢呼的同时也引来了一些争议,但无论如何,这都意味着在中国,性骚扰终于从道德范畴走向法律调整。

同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出台,这份文件特别强调了用人单位在“防止女性遭受性骚扰” 中的责任。当时,中国全国总工会相关负责人曾多次明确表示:将进一步出台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细则。 

在国家的逐渐重视的前提下, 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相关规定,如《广州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其中规定妇联只要接到女职员受到性骚扰的投诉,不管是否属实,都要对该单位发出书面意见书,并要求相关单位或企业立即采取措施,比如将领导或老板办公室的木门改为玻璃门,将受骚扰下属调离该部门等。

过高的维权门槛

目前,性骚扰案按照普通民事侵权案件处理。受害人要想获得赔偿,先得拿出受到损害的证据。“性骚扰行为的损害后果表现在精神损害,精神损害的程度如何证明呢?就算你有病历、医院收费单,依据现有法律,精神损害要有严重后果才能获得赔偿。”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性骚扰定义、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的责任,均没有明确规定,这导致法条的可操作性不强。”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出台后,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社会责任办公室首席研究员梁晓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给泼了一盆“冷水”。

在他看来, 尽管该规定中明确提及“禁止性骚扰”,“但对于‘什么是性骚扰’,至今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进行解释。”梁晓晖的观点得到了很多法律人士的认同,他们认为由于法律界定的不明确,将直接增加性骚扰案件的维权难度。

“法律对性骚扰的规范不清。性骚扰案件该以什么案由来立案?性骚扰到底侵犯了什么权利?我也困惑过一阵。”2005 年,曾主审北京首例性骚扰案——雷曼告上司性骚扰案的海淀法院法官陈争争这样对媒体表态道。

由于在法律上没有“性骚扰” 的概念,不但是雷曼的性骚扰案诉状中并没有性骚扰字眼,甚至是获得胜诉的类似案件也没有。武汉女教师诉男上司性骚扰案诉状中虽多次提及性骚扰,但起诉的案由并不是性骚扰而是侵犯人格权。据专家介绍,性骚扰案在目前而言,各个法院基本都是以侵犯名誉权为案由立案。

除了立案难以外,律师李晓霞认为,反对性骚扰的最大困境是取证难。据他介绍,几年前,南京就有一家房产公司的女员工被男上司多次骚扰,遂诉诸法律维权,却终因证据不足而败诉——尽管有同事在隔壁听到她反抗的声音,却没一个人敢出来作证。

“性骚扰的发生往往只有两人在场,你怎么证明?就算悄悄录音,但偷录因取证手段不正当而不作主要证据。”

而在经历了立案和举证之后, 饱受性骚扰侵害的受害者却很难得到补偿。以武汉女教师遭性骚扰案为例,当时一审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 元人民币,二审法院以精神损害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为由,没有支持一审法院的这项判决, 原告经过一年零三个月的诉讼,所得到的判决不过是“赔礼道歉”。这场审判似乎是一场道德审判而不是法律审判。

据李晓霞介绍,目前,性骚扰案按照普通民事侵权案件处理。受害人要想获得赔偿,先得拿出受到损害的证据。“性骚扰行为的损害后果表现在精神损害,精神损害的程度如何证明呢?就算你有病历、医院收费单,依据现有法律,精神损害要有严重后果才能获得赔偿。”

或许,正是基于这样充满风险的维权过程,才让大多数女性遭遇性骚扰时选择忍隐而放弃法律途径解决。“已经两年没有接到类似的举报了,”一位来自南京省妇联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这样对记者说道。此前也曾有浙江媒体报道过类似的困惑,“浙江2291 万女性, 竟无人投诉性骚扰?”而在反问背后,则是有待完善的法律空白。